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4年度,98號
TNDV,114,家聲,98,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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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楊淑惠律師即乙○○之特別代理人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乙○○之特別代理人楊淑惠律師之酬金酌定為新臺幣參萬
元,並由相對人墊付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4年度家聲字第61號裁定選任聲
請人於114年度婚字第78號離婚訴訟事件中,為該事件被告
乙○○之特別代理人。現前開事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聲請人
為此爰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之酬金,並命相對人墊付之等語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次按法院或審判
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
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前項及第466條之3第1
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
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又按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
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及第2
項、第51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
4年度婚字第78號離婚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院審酌該事件
之繁雜程度、聲請人於受任期間到院執行職務之情形,所提
書狀暨其內容等情,爰酌定聲請人之律師酬金為新臺幣30,0
00元,並命相對人墊付。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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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