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4年度,74號
TNDV,114,家繼訴,74,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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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7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蒲純微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映青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如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分
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乙○○○、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庚○○與其配偶即被告乙○○○育有長子即原告、長
女即被告丙○○、次女己○○、三女即被告丁○○等4名子女,
己○○未婚,無子女,於民國110年2月4日死亡,被繼承人
庚○○於113年5月20日死亡,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
為被繼承人庚○○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
(二)被繼承人庚○○所遺之不動產業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兩造公同
共有,惟因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影響對繼承財產之使用收
益,又被繼承人未以遺囑限制其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
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故請求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
別共有。
(三)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庚○○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
如附表二所示。
二、被告答辯意旨:
(一)被告丁○○: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沒有意見。
(二)被告乙○○○、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
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
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
,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
748號裁判亦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庚○○於113年5月20日死亡,遺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
表二所示等情,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
堪可採信。
(三)又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未主張
或抗辯訂有不分割之特約,復無法協議分割,則揆諸前揭
說明,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應予准許。本院經審酌當事人
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各共有人間之公平
,認以依如附表一所示方法分割兩造公同共有之遺產為適
當,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 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 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 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 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併 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標          的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3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36 4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36 5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36 6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2 7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2 8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2 9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2 10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2 1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2 1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2 13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21 14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21 15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1/168 16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00/8400 17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68 18 房屋 臺南市○○區○○0000號  全部 19 存款 ○○銀行○○分行92,392元及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0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郵局460元及所生孳息 21 存款 臺南○○區○○293,676元及所生孳息       
附表二: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乙○○○   1/4  甲○○   1/4  丙○○   1/4  丁○○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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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