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4年度,49號
TNDV,114,家繼訴,49,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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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小津律師
被 告 乙○○

追加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如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分
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追加被告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丁○○○於民國111年8月3日過世,其生前與其配偶
庚○○育有三名子女即長女戊○○、次女己○○及長子即被告乙
○○,庚○○已於87年10月16日死亡,戊○○、己○○則分別於11
3年1月16日、98年12月5日死亡,戊○○、己○○之應繼分分
別由戊○○之子即原告甲○○再轉繼承、己○○之養子即追加被
告丙○○代位繼承,故兩造為被繼承人丁○○○之全體繼承人
,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
(二)被繼承人丁○○○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前揭遺產並無
因法令限制不許分割情事,而兩造就系爭遺產復未訂有不
可分割之協議,惟兩造不能達成分割協議,為此,原告爰
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判決分割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
人丁○○○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
(三)聲明: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丁○○○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
產,請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或分配。
二、被告答辯意旨:
(一)被告乙○○:當初伊姊姊和姊夫做生意失敗,○○路的房子被
拍賣,被繼承人丁○○○很傷心,所以伊就給被繼承人丁○○○
錢,讓被繼承人丁○○○買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房地,這
棟房子是伊借名登記在被繼承人丁○○○名下,不應該列為
被繼承人丁○○○的遺產進行分配。伊先前曾與原告約定,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房地由伊分得五分之四,由原告分
得五分之一,當初父母生前都是伊在照顧,分配要合情合
理等語。
(二)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
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
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
,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
748號裁判亦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丁○○○於111年8月3日死亡,遺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
表二所示等情,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114年4
月23日東南地所登字第1140100861號函檢送之繼承登記相
關資料在卷可稽,堪可採信。被告乙○○雖主張如附表編號
1、2房地為其借名登記於被繼承人丁○○○名下云云,惟未
舉證以實其說,尚難採信。
(三)又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未主張
或抗辯訂有不分割之特約,復無法協議分割,則揆諸前揭
說明,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應予准許。本院經審酌當事人
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各共有人間之公平
,認以依如附表一所示方法分割兩造公同共有之遺產為適
當,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 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 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 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 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併 此敘明。
四、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 證據,核與判決無影響,無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標          的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房屋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全部 3 存款 台灣銀行安平分行675元及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4 存款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安平分行41元及所生孳息 5 存款 京城商業銀行營業部15元及所生孳息 6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台南西門路郵局62元及所生孳息 7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南分行604元及所生孳息 8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115元及所生孳息 9 投資 致和證券府前分公司廷鑫171股       
附表二: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甲○○   1/3  乙○○   1/3  丙○○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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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府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