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字,94年度,1585號
TYDM,94,壢交簡,1585,200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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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交簡字第15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八0巷一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
四年度偵字第五三四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科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被告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又其為警查獲後,經施以 呼氣測試,其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零點六毫克一情,有酒精 濃度測試紙一紙在卷可稽,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七十九年八 月對駕駛人行為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 指出,吐氣每公升酒精含量零點二五毫克等於血液中酒精濃 度百分之零點零五(亦即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五十毫克酒精 ),而血液中酒精濃度到達百分之零點零三至百分之零點零 五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 、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對心 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信心 增加、多話、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血液中酒精濃度到達百 分之零點零五至百分之零點零八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 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 為之影響為:情緒鬆散、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 、精神處於興奮狀態。血液中酒精濃度到達百分之零點零八 至百分之零點一五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 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 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 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血 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一五,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 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 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 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血液中酒精 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五,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無法開車。 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爛醉如泥、失去知覺可能致死、精神 處於昏睡狀態。本件被告之酒精測定值已達呼氣每公升零點 六毫克,換算血液中酒精濃度值為百分之零點一二,揆諸前 開研究報告,其駕駛能力所受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



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其心理行 為所受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清 、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再依 警員對被告所做觀察測試表中記載:被告於查獲、測試及詢 問過程中有多話等情形,亦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 測試觀察職務報告一紙附卷可考,復觀諸卷附之汽車駕駛人 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卡,其顯示被告為警查獲後,經 員警要求被告為:雙腳併攏,雙手向前平伸,閉眼,輪流使 用左右手的食指指尖觸摸鼻尖;閉雙眼,三十秒內朗讀阿拉 伯數目由一00一、一00二‧‧‧一0三0;用筆在兩個 同心圓之間的零點五公分環狀帶內(如附圖)畫另一個圓等 ,被告檢測結果均為不合格等情,益徵被告為警查獲當時情 況,已因酒精而使其正常駕駛能力受影響,已達不能安全駕 駛之程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三、核被告王守中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酒類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 於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冒然駕駛車輛上路,危 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 念,並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素行、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弘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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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