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林鈴容
相 對 人 青山稔 日本籍人士,送達住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青山稔提供銀行帳號以
利辦理遺產申報及撥付買賣價金,前依本院114年度司聲字
第174號裁定所示日本地址為送達無果退回。為此聲請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蘇錦紋已死亡,相對人為其配偶,為日本籍人
士,未於國內設籍;聲請人依本院前案查得之相對人日本地
址送達亦遭退回,有聲請人提出之除戶謄本、郵件查詢、通
知書及其退件信封及台南○○○○○○○○114年6月24日南市府北戶
字第1140002991號函在卷可據,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案號
卷宗查核無訛。從而,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仍未能查
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並無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則聲
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相對人為外籍人士且在台無設籍資料,聲請
人應為國外公示送達,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