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廖正宏
相 對 人 廖黃金絨
廖文豪
廖茂坤
廖溪順
廖桂雀
曾靖碧
廖淑芳
廖偉涵
廖偉然
廖忠耿
廖行一
廖行至(遷出國外)
廖文彬
廖行貫
廖永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
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
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
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
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
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
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
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當事人於第三審法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
酬金應由第三審法院酌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第10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7
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㈠比例負擔」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字第68號判決、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5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更一
字第15號判決,諭知「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第二審及
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㈡應有部分比
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以及聲
請人與相對人黃廖金絨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單據審查後
,兩造預納之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示,則依前述民事判決主
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經相互抵銷後,當事
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應確定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應依
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審級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 裁判費 23,275元 104年1月6日由聲請人廖正宏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28,000元 104年7月6日由聲請人廖正宏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3,200元 104年12月10日由廖三和(繼承人為相對人黃廖金絨)預納 鑑定費 30,000元 105年5月25日由聲請人廖正宏預納 鑑定費 30,000元 105年5月26日由廖三和(繼承人為相對人黃廖金絨)預納 鑑定費 40,000元 105年10月21日由聲請人廖正宏預納 登報費 1,200元 106年3月24日由聲請人廖正宏預納 鑑定費 20,000元 106年7月10日由廖三和(繼承人為相對人黃廖金絨)預納 第二審 裁判費 34,912元 106年12月15日由聲請人廖正宏預納 裁判費 34,912元 106年12月13日由廖三和(繼承人為相對人黃廖金絨)預納(多元繳款金額為34,922元,其中10元為臨櫃手續費)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3,200元 107年7月12日由廖三和(繼承人為相對人黃廖金絨)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3,200元 107年8月29日由聲請人廖正宏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6,400元 108年3月8日由廖三和(繼承人為相對人黃廖金絨)預納 鑑定費 48,000元 108年6月19日由廖三和(繼承人為相對人黃廖金絨)預納 第三審 裁判費 34,912元 108年12月30日由聲請人廖正宏預納(繳納35,506元,扣除已退還溢繳之594元) 裁判費 34,912元 109年4月22日由相對人廖文豪預納 律師酬金 40,000元 聲請人廖正宏支出。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79號民事裁定核定 更一審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3,200元 112年2月23日由相對人黃廖金絨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3,200元 112年3月2日由聲請人廖正宏預納 鑑定費 70,000元 112年11月9日由聲請人廖正宏預納 鑑定費 70,000元 112年11月9日由相對人黃廖金絨預納 合 計 562,523元 聲請人廖正宏預納308,699元,相對人黃廖金絨預納218,912元,相對人廖文豪預納34,912元。
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㈠ 應給付聲請人廖正宏之訴訟費用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給付相對人黃廖金絨之訴訟費用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給付相對人廖文豪之訴訟費用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㈡ 0 廖正宏 10/45 ------- (抵銷後)0元 (註1) (抵銷後)898元 (註2) 10/45 0 廖茂坤、曾靖碧、廖倩怡(由曾靖碧繼承)、廖淑芳、廖偉涵、廖偉然、廖溪順、廖桂雀 1/3 (連帶負擔) 102,900元 72,971元 11,637元 1/3 (連帶負擔) 0 廖黃金絨(即廖三和之繼承人) 10/45 (抵銷後)19,953元 (註1) ------- (抵銷後)2,893元 (註3) 10/45 0 廖行一 2/135 4,573元 3,243元 517元 2/135 0 廖行至 2/135 4,573元 3,243元 517元 2/135 0 廖文豪 1/45 (抵銷後)0元 (註2) (抵銷後)0元 (註3) ------- 1/45 0 廖忠耿 4/45 27,440元 19,459元 3,103元 4/45 0 廖文彬 1/45 6,860元 4,865元 776元 1/45 0 廖行貫 2/135 4,573元 3,243元 517元 2/135 00 廖永群 2/45 13,720元 9,729元 1,552元 2/45 (註1)聲請人廖正宏與相對人廖黃金絨間之訴訟費用: 就聲請人廖正宏所支出之訴訟費用308,699元,相對人廖黃金絨應負擔68,600元(計算式:308,699元×10/45≒68,600元);就相對人廖黃金絨所支出之訴訟費用218,912元,聲請人廖正宏應負擔48,647元(計算式:218,912元×10/45≒48,647元)。則經抵銷後,相對人廖黃金絨應給付聲請人廖正宏19,953元(計算式:68,600元-48,647元=19,953元)。 (註2)聲請人廖正宏與相對人廖文豪間之訴訟費用: 就聲請人廖正宏所支出之訴訟費用308,699元,相對人廖文豪應負擔6,860元(計算式:308,699元×1/45≒6,860元);就相對人廖文豪所支出之訴訟費用34,912元,聲請人廖正宏應負擔7,758元(計算式:34,912元×10/45≒7,758元)。則經抵銷後,聲請人廖正宏相對人廖文豪應給付898元(計算式:7,758元-6,860元=898元)。 (註3)相對人廖黃金絨與相對人廖文豪間之訴訟費用: 就相對人廖黃金絨所支出之訴訟費用218,912元,相對人廖文豪應負擔4,865元(計算式:218,912元×1/45≒4,865元);就相對人廖文豪所支出之訴訟費用34,912元,相對人廖黃金絨應負擔7,758元(計算式:34,912元×10/45≒7,758元)。則經抵銷後,相對人廖黃金絨應給付相對人廖文豪2,893元(計算式:7,758元-4,865元=2,8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