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3177號
TNDV,114,司繼,3177,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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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177號
聲 請 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代 理 人 田欣永律師
王毓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又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
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
1177條、第1178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如
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該遺產管理人尚未解任前,自無
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
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次按,法院選任之
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
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條定有明文。是法院
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
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僅具備查之效力,除遺產管理人有家
事事件法第134、135條之解任事由並經法院解任外,縱有法
院函告准予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者,僅形式上使遺產管理人
之職務終結,遺產管理人如仍有職務未執行完畢,遺產管理
人自應依法續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二、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陳進財(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7年6月23日殁)選任
遺產管理人,惟本院前業以98年度司財管字第41號、99年度
家抗字第28號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
南分處(現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之遺
產管理人,嗣遺產管理人向本院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818號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訛。
 ㈡依前揭說明,縱有法院函告准予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僅形
式上使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終結,如仍有職務未執行完畢,遺
產管理人自應依法續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是自無從新選任
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進
之遺產管理人一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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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