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860號
聲 請 人 張忠義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忠印(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
0鄰○○路0段000巷00號之3)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
國114年6月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張忠印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張忠印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