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2718號
TNDV,114,司繼,2718,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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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718號
聲 請 人 育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又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
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
1177條、第1178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如
已有利害關係人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
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
,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盧信成(男、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3年12月15
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街0號)選任
遺產管理人,惟本院業以114年度司繼字第2222號裁定選任
林瑞成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
資料表、前開裁定在卷足憑。從而,被繼承人之遺產既已有
遺產管理人管理,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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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育全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