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54號
TNDV,114,司拍,254,20250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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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陳馨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馨潔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
費借貸債務、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
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設定新臺幣(下同)①65萬元②470萬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皆為民國(下同)141
年7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陳馨潔於111年7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①540,000元②3,
91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41年7月27日止,約定按月攤還
本息,如未按期繳款,經書面通知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依約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4,285,251元及利息、違約金。為
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
、貸款契約書(購屋貸款專用借據)、貸款契約書(借據)
、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還款明細表、存證信函、及其掛號
郵件回執等影本、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114年7月15日收受該通知後,
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25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六甲頂 1091 17325 90000分之62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五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面積 單位 001 8473 永康區中華西街196巷36號五樓之2 1091 十四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78.51 78.51 平方 公尺 6.74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同段9959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62。      同段9960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23。      同段9963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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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