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廖啓光即廖徵遠、陳妙姈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廖明姣即廖徵遠、陳妙姈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廖品豫即廖定邦(廖徵遠、陳妙姈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
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復有
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被繼承人廖徵遠、陳妙姈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其與相對人廖品豫對聲請人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
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存續期間為民國(下同)91年10月22
日至121年10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廖品豫即廖定邦邀同廖徵遠、陳妙姈為連帶保證人
於109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750萬元,借款期限至124年9
月26日止,按月攤還本息,約定如未按期繳納本金時,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14年5月26日起即未繳納,依約
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5,526,842元及利息、違約
金。又被繼承人陳妙姈、廖徵遠分別於111年10月16日、114
年4月28日死亡,相對人廖明姣、廖啓光、廖品豫為渠等之
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綜合授信契約書暨總約定書、
保證契約書、繳納明細、繼承系統表等件,不動產登記簿謄
本各1件等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又附表所示不動產雖已因
繼承、贈與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規定,登記於其上
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
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23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後壁區 嘉苳 607 1228.16 全部 相對人廖啓光所有 002 臺南市 後壁區 嘉苳 608 3501.15 全部 相對人廖明姣、廖啓光、廖品豫公同共有2分之1,相對人廖啓光應有部分2分之1。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合計 陽台 平台 001 50 臺南市○○區○○○000號 608 二層加強磚造住家用 86.79 86.79 173.58 37.41 24.45 全部 相對人廖啓光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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