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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99729號
TNDV,114,司執,99729,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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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9729號
債 權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之7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住同上
債 務 人 李志賢  住○○市○○區○○街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志賢對於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路竹分行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即第三人高雄市路竹區,非屬本院轄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另本件債權人提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8月19日e化服務 系統之債務人勞保加退保資料,主張債務人任職於臺灣穗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惟因上開資料並非最新之勞保加退保茲 輛,經本院職權查調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最新之勞保閘門網路 查詢資料表所示,債務人已於114年5月7日退保,是此部分 債權人之聲請執行,顯無實益及基於司法資源有效利用,無 從辦理,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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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