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8683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麟惠 住○○市○○區○○○路0號13樓之15
債 務 人 林建安 住臺南市南區中華南路2段400巷4弄24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建安對於第三人特力潔環保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等債權及查詢人壽保 險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第三人特 力潔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永和區。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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