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91561號
TNDV,114,司執,91561,202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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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15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志綸  
           住○○市○○區○○○路00號6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翊明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 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確定與否,仍得予 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 明。
二、債權人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703號民事裁 定暨確定證明書正本、本票原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王翊 明聲請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5月24日經法 院裁定生效由黎玉琛監護,戶政機關並於113年6月28日申登 ,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703號民事裁定並 未列載相對人之監護人,亦未對監護人為送達,經本院職權 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準此,上開裁定之送達為不合法。 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該裁判尚不生執行力,債權人持上開裁 定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備,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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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