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91556號
TNDV,114,司執,91556,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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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155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住同上    
代 理 人 鄭旭翔  住○○市○○區○○街0段00號2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美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之 保險投保及函查勞保投保、郵局存款等資料,然債務人之住 所地在高雄市大寮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 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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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