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91420號
TNDV,114,司執,91420,202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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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142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債 務 人 劉瀚元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
            之4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軍龍潭財務組之勞務 報酬,並附帶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加保資料及郵局開戶資 料等,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之第三人國軍龍潭財務組係位於桃 園市龍潭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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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