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0920號
TNDV,114,司執,80920,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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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920號
債 權 人 曾瑞炘 住○○市○○區○○○路00號
債 務 人 張明湯

債 務 人 張彩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以查無財產為由聲 請核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查, 債務人張明湯住所地在臺中市龍井區、債務人張彩峰住所地 在彰化縣,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兩紙在卷可佐。揆諸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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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