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02508號
TNDV,114,司執,102508,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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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250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湘瑜  住○○市○區○○○路○段00號   
債 務 人 莊于德  住嘉義縣○○鎮○○里○○○○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加保、人壽保險投保等資料, 然債務人之住所地在嘉義縣,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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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