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00866號
TNDV,114,司執,100866,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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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08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6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柯柏實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黃浴佳  住○○市路○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 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 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 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 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 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 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調查相對人投保之保險契約等資料後予以強制執行,並未載 明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為何,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不明,而相對人之住所地在高雄市路竹區,有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則本件係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 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 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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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