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952號
TNDV,114,司促,12952,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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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5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黃朝新
債 務 人 林順治
蔡一枝

一、債務人林順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順治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蔡一枝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順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伍仟貳佰
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以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九期為限,如對債務人林順治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蔡一枝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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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