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0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鄭璟閎
債 務 人 伸展鷹架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聖維
一、債務人伸展鷹架有限公司、邱聖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貳佰伍拾玖萬貳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
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09條定有明
文。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伸展鷹架有限公司、邱聖維、黃
盈豪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黃盈豪之戶籍地址已於民國114
年5月26日自「台南市○○區○○○街000號5樓之1」遷出,現設
於安平戶政事務所安平辦公處,有其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據
。故債務人黃盈豪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前開規
定,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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