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98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杜坤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零捌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
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
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
之書面約定者,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
,復有明文規定。
五、查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曾向其辦理分期付款,約定每月一期共
24期攤還,並簽立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為憑。詎債
務人自民國(下同)113年9月16日起即未再繳納。為此請求債
務人清償尚未支付之分期價金新臺幣(下同)123,081元,及
自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及按
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違約金等語。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
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記載,本件商品總價12萬元、每期
期付金額5,861元、分期總金額140,664元。是債務人每期應
繳納之款項5,861元,顯已加計利息。而債務人係自113年9
月起未再付款,故其利息遲付之時間尚不足一年,則債權人
就已包括利息之未付期款再請求加計算年息16%之利息,即
與前述關於複利之民法規定有違。故債權人之利息請求,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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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