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翁偉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本金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零壹元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尚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貳拾柒萬玖
仟陸佰捌拾肆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且依聲請狀所述事實理由,本件債務人前向債權人借款本金新台幣(下同)85,501元,而債權人業已對債務人就前述債權本金及利息16,410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95年度促字第1960號裁定確定在案(請求金額:101,911元)。本件係就前案未請求之利息,另行對本件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又自104年12月21日起至114年6月18日止之利息總額應係296,094元,扣除前已請求之16,410元後,前案已核算迄今尚未受償之利息金額為新臺幣279,684元。至債權人聲明另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至114年6月18日止,以本金85,801元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顯已重複計息,故債權人本件利息請求,逾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部分,應予駁回,併此說明。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 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