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196號
TNDV,114,司促,11196,20250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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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96號
債 權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債 務 人 甲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振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陸拾元
,及其中①伍萬玖仟參佰捌拾元②伍萬玖仟參佰捌拾元自民國
①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②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柒拾
柒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
段定有明文。
五、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813,506元,
固以雙方訂立之租賃契約為據。然該契約第9條第3項約定債
務人違約時,債權人得終止契約,契約終止後,債務人須給
付違約金,而債權人係於民國(下同)114年6月25日通知終止
契約,有其提出之存證信函及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據
。是租賃契約係於第25個月終止,應依租賃契約第9條第3項
第3款約定計算違約金。斯時未到期租金總和為19期租金1,1
28,220元(59,380元×19=1,128,220元),故其違約金應為777
,878元(1,128,220元×50%+59,380元×3.6=777,878元)。債權
人違約金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者,並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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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