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14年度,155號
TNDV,114,司他,155,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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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劉嘉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鐠鐳銤科技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
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
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對於前項聲請
事件 ,法院應於7日內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
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
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定有
明文,故勞資爭議調解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聲請事件為非訟
事件。次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
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
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又民國(下同)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
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
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再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2第1、2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
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末按法院
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
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法院依職權向應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費用之裁定,亦屬
確定費用額之程序,自應類推適用前開規定加計利息。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納裁判費,
嗣經本院114年度勞執字第27號裁定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
用由聲請人負擔確定。
三、查聲請人於前開事件聲請時,請求相對人給付薪資、資遣費
、預告工資、超時加班費與特休未休假金額等新臺幣(下同
)713,094元(計算式:1,073,094元-4月給付金額180,000
元-5月給付金額180,000元=713,094元)以及懲罰性違約金2
,200,000元(業經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更
正調解紀錄),共計2,913,094元部分聲請強制執行,依前
開規定,聲請人暫免繳納聲請費為3,000元,應由聲請人負
擔並向本院繳納。爰依前開說明,裁定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
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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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鐠鐳銤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