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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313號
TNDV,113,重訴,313,2025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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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林成華
台南市○○區○○○路0000巷00弄00 號
被 上 訴人 林孟薇




以上當事人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313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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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