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767號
TNDV,113,訴,1767,2025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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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第135期草湖(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蘇國桐
蘇明模
蘇冠銘
蘇淑君
林凉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765號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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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