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鄭宇辰
洪敏智
被 告 劉祈旺
王美玉(即劉士正之繼承人)
劉玠和(即劉士正之繼承人)
劉勇巡(即劉士正之繼承人)
劉威東(即劉士正之繼承人)
兼上列五人
訴訟代理人 劉錦雲
被 告 劉小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劉巡勇」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劉勇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