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16號
原 告 賦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巧玉
訴訟代理人 許光承律師
被 告 邑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湘雅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吳維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申維中律師」記載,應更正為「申
惟中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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