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字第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夏金郎律師
被 告 乙○○
丙○○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顥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
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附表:
編號 不 動 產 標 的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876.55 全部 2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404.35 同上 3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65.48 同上 備註:如編號3所示土地,原為被告乙○○與訴外人劉玉雲共有之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被告乙○○權利範圍各為885/1659、6548/12911),於111年12月26日合併分割,被告乙○○分得如編號3所示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