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2年度,9號
TNDV,112,重勞訴,9,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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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陳世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複 代理人 郭俐文 律師
楊雨錚 律師
被 告 卓鈺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為下列事項尚待釐清,
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一、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日後1年尚須支出之醫療費用及醫療用品
費用,原告所稱日後1年,係自何時起算1年?至目前為止,
有無業已到期部分?如有,就已到期部分,有無支出相關費
用之單據?
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自110年2月9日至110年8月9日止,每日以
新臺幣(下同)1,500元計算之看護費用27,000元,及請求
被告賠償自110年1月11日起至111年3月8日止,共計1年1月2
8日不能工作之收入損害。惟自110年2月9日起至110年8月9
日止,共計182日,每日以1,500元計算之結果,並非270,00
0元;自110年1月11日起至111年3月8日止,共計1年1月26日
,而非1年1月28日,則原告之真意為何?即待確認。
三、按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失能時,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
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
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此觀勞動基準法(下稱
勞基法)第59條第3款規定自明。本件原告於民事辯論(一
)狀、民事辯論(二)狀內,雖均載有勞基法第59條第3項
規定之內容,惟均未敘述其於何時治療終止?其經何指定之
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其失能程度如何?亦未敘述其
主張按其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被告應給予失能補償之金額
?則原告有無依勞基法第59條第3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予失
能補償,亦待釐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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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