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21號
原 告 太豐宮
法定代理人 張輝章
管 理 人 林土松
訴訟代理人 林漢青律師
被 告 林育祈
林禎
林興正
訴訟代理人 林玉嬋
被 告 林大甲
林振樂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金城
被 告 林進成
林信增
訴訟代理人 林柏璋
被 告 林同義
林同山
吳林素花
陳煌輝
陳煌林
陳煌模
陳虹方
陳淑茶
鍾文常
鍾素蓮
鍾惠如
許鈞筑
許軒菱
鍾惠美
鍾惠娟
鍾惠琴
賴炳宏
賴祈瑾
賴劉華
郭林夜好
林富麵
林勝勤
林玉蕊
林歆旎
兼 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林祐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同義、林同山、吳林素花、陳煌輝、陳煌林、陳煌模、陳
虹方、陳淑茶、鍾文常、鍾素蓮、鍾惠如、鍾惠美、鍾惠娟、鍾
惠琴、許鈞筑、許軒菱、賴炳宏、賴祈瑾、賴劉華應就其被繼承
人林郭紡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001平方公
尺土地之應有部分75分之1及同地段1495地號、面積1,245平方公
尺土地之應有部分100分之3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陳煌輝、陳煌林、陳煌模、陳虹方、陳淑茶、鍾文常、鍾素
蓮、鍾惠如、鍾惠美、鍾惠娟、鍾惠琴、許鈞筑、許軒菱、賴炳
宏、賴祈瑾、賴劉華應就其被繼承人林同嚮所有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0地號、面積1,001平方公尺土地之應有部分75分之1及
同地段1495地號、面積1,245平方公尺土地之應有部分300分之9
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郭林夜好、林富麵、林祐渡、林勝勤、林玉蕊、林歆旎應就
其被繼承人林廣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001
平方公尺土地之應有部分30分之6及同地段1495地號、面積1,245
平方公尺土地之應有部分30分之6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001平方公尺土地
及同地段1495地號面積1,245平方公尺土地,應合併分割如附圖
壹(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13年12月27日複丈成果圖
)所示:編號甲1部分(面積294平方公尺)及編號甲2部分(面
積297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取得;編號乙部分(面積420平
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大甲、林振樂取得,並依應有部分比
例保持共有;編號丙1部分(面積232平方公尺)及丙2部分(面
積188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郭林夜好、林富麵、林祐渡、
林勝勤、林玉蕊、林歆旎取得,並依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編
號丁部分(面積210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興正取得;編
號戊部分(面積210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進成、林信增
取得,並依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編號庚1部分(面積228平方
公尺)及庚2部分(面積21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育祈、
林禎、林郭紡之繼承人(林同義、林同山、吳林素花、陳煌輝、
陳煌林、陳煌模、陳虹方、陳淑茶、鍾文常、鍾素蓮、鍾惠如、
鍾惠美、鍾惠娟、鍾惠琴、許鈞筑、許軒菱、賴炳宏、賴祈瑾、
賴劉華)、林同嚮之繼承人(陳煌輝、陳煌林、陳煌模、陳虹方
、陳淑茶、鍾文常、鍾素蓮、鍾惠如、鍾惠美、鍾惠娟、鍾惠琴
、許鈞筑、許軒菱、賴炳宏、賴祈瑾、賴劉華)取得,並依應有
部分比例保持共有。編號己1部分(面積89平方公尺)及己2部分
(面積57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兩造共有,並依附表二所示比例保
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育祈、林禎、林興正、林同義、林同山、吳林素
花、陳煌輝、陳煌林、陳煌模、陳虹方、陳淑茶、鍾文常、
鍾素蓮、鍾惠如、許鈞筑、許軒菱、鍾惠美、鍾惠娟、鍾惠
琴、賴炳宏、賴祈瑾、賴劉華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以下合併簡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及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
,共有人間就系爭土地未定有不分割之契約,亦無因物之使
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復不能達成分割協議;又系爭土地
共有人中之林郭紡、林同嚮、林廣3人已死亡,3人之繼承人
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且迄今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為此提
起本件訴訟,請求林郭紡、林同嚮、林廣3人如附表一所示
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
第5項之規定,請求合併分割系爭土地如附圖壹(即臺南市
白河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土地複丈成果
圖)所示。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林大甲、林振樂:
⒈系爭土地共有人大多數相同,由於大部分共有人之建物集
中在單一地號土地,採合併分割始符合大多數共有人利益
。
⒉主張設置供共有人通行之北向與南向3米寬共有道路,共有
道路面積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據持分比例分攤,爰請求分割
如附圖貳(即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13年9月18
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
(二)被告林廣(林廣於112年10月1日死亡,由被告郭林夜好、
林富麵、林祐渡、林勝勤、林玉蕊、林歆旎承受訴訟)、
林祐渡:
⒈因系爭土地共同人均相同,依多數共有人主張採合併後分
割較符合多數人利益。
⒉就系爭1493地號土地部分:林廣現居於臺南市○○區○○○000○
0號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為維持日常生活起居,
林廣主張優先劃分現址及其毗鄰周遭土地,系爭房屋南方
沿地界向房屋前方延伸7公尺,北側平行於地界面積300.3
平方公尺。就系爭1495地號土地部分:林廣主張劃分保留
原居住房舍,現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0號房屋,
依持分1/10折算面積124.5平方公尺。
⒊關於系爭土地依原持分比例保持共有於南北側各留一通道
乙事,因北向通道為大多數人使用支持共有,惟南向通道
為少數人使用,不支持共有。
⒋原告所持分之比例係部分受贈、部分拍得,分割後亦應以
廟址左右及捐贈者(林逢喜)原持有區域為原則。
⒌被告林大甲、林振樂部分(編號乙),除原始使用之1493
區塊外,唯一與其接鄰之1495(4)亦應併入其持分。
⒍依原始使用狀況將丙1、丙2分配予被告林廣一族持有,始
符合原始使用區分及持分比例之合理需求;而林育祈等人
則分配1493(2)完整區塊,獲得合理好利用之配置。
⒎爰請求合併分割系爭土地如附圖參(即臺南市白河地政事
務所複丈日期114年1月1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
(三)被告林信增、林進成、林興正:同意分割,但不同意原告
提出之分割方法案。
(四)被告本件被告林育祈、林禎、林同義、林同山、吳林素花
、陳煌輝、陳煌林、陳煌模、陳虹方、陳淑茶、鍾文常、
鍾素蓮、鍾惠如、許鈞筑、許軒菱、鍾惠美、鍾惠娟、鍾
惠琴、賴炳宏、賴祈瑾、賴劉華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共有人除共有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
之期限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共有物之分割,依共
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
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共
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
合併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1項、第2項
第1款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
為原告、被告林大甲、林育祈、林禎、林興正、林振樂、
林進成、林信增及訴外人林郭紡(已死亡)、林同嚮(已
死亡)、林廣(已死亡)所共有,而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
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特約,但無法協議分割之事實,
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為憑,且為到場被告
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分
割系爭土地,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因繼承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
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而不動產之分
割即為處分行為,故倘共有人之一死亡,其繼承人於繼承
發生時即取得該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依前揭規定,應先辦
妥繼承登記,始得為共有物之分割。經查,原告主張系爭
土地共有人中之林郭紡、林同嚮、林廣3人已死亡,3人之
繼承人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且迄今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等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
表為憑,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林郭紡、林同嚮、
林廣3人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之繼承人應就其被繼承人林
郭紡、林同嚮、林廣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
記,再為系爭土地之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
如主文第1、2、3項所示。
(三)復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 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 下列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變賣共有物,以價金 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分割共有物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為原則,法院就 共有物為裁判分割時,應依民法第824條之規定為適當之 分割,即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 質、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公共利益等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 ,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16號及89年度臺上字第724號 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⒈系爭土地僅東側臨路,其上坐落①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 00○0號L型平房,現分別由林廣、林信增、林建成使用中 ;②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號平房,現由林興正使用 中;③廟、旗幟、金爐;④無門牌號碼之平房;⑤門牌號碼 臺南市○○區○○○000號二層樓建物及其相連之通道,現由林 大甲使用中;⑥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0號房屋,現 由林廣使用中等情,有本院111年3月24日勘驗測量筆錄在 卷可稽,且經本院囑託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派員測量, 並製有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
⒉依附圖壹(原告所提方案)、附圖貳(林大甲、林振樂所 提方案)及附圖參(林祐渡所提方案)所示之分割方式, 兩造分得之土地均尚屬方正,亦大致符合各共有人目前使 用之現況,適於兩造分得土地之利用。惟如依附圖壹所示 分割系爭土地,該圖庚2部分面積僅21平方公尺,將成為 畸零地難以利用。如依附圖貳所示分割系爭土地,將令原 告所有土地分成該圖甲1、甲2、甲3所示之3塊土地,對原
告顯不公平。如依附圖參所示分割系爭土地,南側無劃分 通道(附圖壹、貳之己2部分土地),將使該圖所示庚、 乙、丙2部分土地形成袋地。
⒊本院審酌系爭土地地形、位置、地上物現狀、附近土地情 形、經濟效用之發揮及土地之利用,並考量前揭3分割方 案各有不當之處,權衡利弊得失之後,認以附圖壹(原告 所提)所示【編號甲1部分(面積294平方公尺)及編號甲 2部分(面積297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取得;編號乙 部分(面積420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大甲、林振 樂取得,並依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編號丙1部分(面 積232平方公尺)及丙2部分(面積188平方公尺)土地, 分歸被告郭林夜好、林富麵、林祐渡、林勝勤、林玉蕊、 林歆旎取得,並依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編號丁部分( 面積210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興正取得;編號戊 部分(面積210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進成、林信 增取得,並依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編號庚1部分(面 積228平方公尺)及庚2部分(面積21平方公尺)土地,分 歸被告林育祈、林禎、林郭紡之繼承人(林同義、林同山 、吳林素花、陳煌輝、陳煌林、陳煌模、陳虹方、陳淑茶 、鍾文常、鍾素蓮、鍾惠如、鍾惠美、鍾惠娟、鍾惠琴、 許鈞筑、許軒菱、賴炳宏、賴祈瑾、賴劉華)、林同嚮之 繼承人(陳煌輝、陳煌林、陳煌模、陳虹方、陳淑茶、鍾 文常、鍾素蓮、鍾惠如、鍾惠美、鍾惠娟、鍾惠琴、許鈞 筑、許軒菱、賴炳宏、賴祈瑾、賴劉華)取得,並依應有 部分比例保持共有。編號己1部分(面積89平方公尺)及 己2部分(面積57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兩造共有,並依附 表二所示比例保持共有。】分割,兩造分割後取得之土地 均有道路(己1及己2部分土地)可供通行,且在經濟效用 之發揮及土地之利用上均較佳。爰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 1款規定,將兩造共有系爭土地依如附圖壹所示分割,並 判決如主文第4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又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 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8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涉訟 ,法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 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 不同,故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雖有理由,惟關於所支出 之訴訟費用,應由共有人全體按如附表一所示比例(通行道
路保持共有之比例)負擔,較為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5項 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附表一: 不 動 產 標 示 共 有 人 應 有 部 分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林廣(已死亡) 30分之6 林大甲 30分之3 林同嚮(已死亡) 75分之1 林育祈 15分之1 林郭紡(已死亡) 75分之1 林禎 150分之1 林興正 10分之1 林振樂 30分之3 太豐宮 10分之3 林進成 20分之1 林信增 20分之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林廣(已死亡) 30分之6 林大甲 30分之3 林同嚮(已死亡) 300分之9 林育祈 15分之1 林郭紡(已死亡) 100分之3 林禎 150分之1 林興正 10分之1 林振樂 30分之3 太豐宮 15分之4 林進成 20分之1 林信增 20分之1 註:林郭紡之應有部分,由林同義、林同山、吳林素花、陳 煌輝、陳煌林、陳煌模、陳虹方、陳淑茶、鍾文常、鍾 素蓮、鍾惠如、鍾惠美、鍾惠娟、鍾惠琴、許鈞筑、許 軒菱、賴炳宏、賴祈瑾、賴劉華共同繼承。 註:林同嚮之應有部分,由陳煌輝、陳煌林、陳煌模、陳虹 方、陳淑茶、鍾文常、鍾素蓮、鍾惠如、鍾惠美、鍾惠 娟、鍾惠琴、許鈞筑、許軒菱、賴炳宏、賴祈瑾、賴劉 華共同繼承。 註:林廣之應有部分,由郭林夜好、林富麵、林祐渡、林勝 勤、林玉蕊、林歆旎共同繼承。
附表二: 編號 共 有 人 比 例 1 太豐宮 10000分之2815 2 林大甲、林振樂 100分之20 3 郭林夜好、林富麵、林祐渡、林勝勤、林玉蕊、林歆旎 100分之20 4 林興正 100分之10 5 林進成、林信增 100分之10 6 林育祈、林郭紡之繼承人、林同嚮之繼承人、林禎 10000分之1185 註:林郭紡之繼承人、林同嚮之繼承人如附表一「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