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字第16號
原 告 蘇偉碩
被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
法定代理人 王瑞祥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張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高雄榮民醫院臺南分院」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