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535號
TNDM,114,附民,535,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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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35號
附民原告 李美珠


附民被告 張清和
張聯春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4年度易字第211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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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