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83號
附民原告 王柏鈞
附民被告 潘明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52
號,後改分為:114年度簡字第27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