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761號
TNDM,114,附民,1761,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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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61號
原 告 陳依翎

被 告 鄭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04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
號: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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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