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709號
TNDM,114,附民,1709,2025072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09號
原 告 謝宛婷
被 告 李紅玲
呂建明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869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869號被告李紅玲呂建明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陳澤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