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4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宏
張庭維
朱翌慈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891號、112年度他字第4510號、112年度偵字第34360號、112年
度偵字第34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陳韋宏、張庭維、
朱翌慈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辯論終
結,原訂於114年8月18日下午2時28分宣判,因本院認尚有
應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
辯論,並訂於114年8月22日下午3時50分行審理程序,特此
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