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920號
TNDM,114,金訴,1920,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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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9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鈺崑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
629號、114年度偵字第6895號、114年度偵字第11076號、114年
度偵字第1194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單獨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鈺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 實
一、林鈺崑(涉嫌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6786號案件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起 訴範圍)於民國113年8月間某日起,加入由張晏宸、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暱稱「順金通」、「金剛經」、「山海經」等及 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 欺集團),由林鈺崑負責擔任向被害人收取詐得款項後轉交 與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之取款人員(俗稱【車手】)。嗣林鈺 崑參與上開犯罪組織期間,即與張晏宸、「順金通」、「金 剛經」、「山海經」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行使偽造 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為如下行為: ㈠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8月23日前某時 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曼妮」、「正利時客服No.1 26」之人,傳送訊息予陳雯瑛,向其佯稱下載「ZLSTZ」APP 並依指示投資可獲取高額利潤等語,致陳雯瑛陷於錯誤,分 於113年8月23日9時50分許、8月30日12時44分許、9月19日1 6時9分許,共三次前往臺南市○○區○○路000號之慶茂大樓, 等待詐欺集團指定之人前來收取詐欺款項。林鈺崑遂依「順 金通」指示,先自行列印「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證(上載有姓名:趙良平)、「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之存款憑證後,分別於113年8月23日9時50分許、8月30日12 時44分許、9月19日16時9分許均前往上開地址,配掛上開工 作證,佯以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趙良平」名義取



信於陳雯瑛,交付蓋有偽造「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 文、「趙良平」簽名之收據予陳雯瑛,分別收取陳雯瑛所交 付之新臺幣(下同)10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嗣林鈺 崑再將所收受之金錢交予「順金通」指定之某本案詐欺集團 ,以此方式掩飾上述犯罪所得之去向。
 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9月份前某時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雨璐」之人,傳送訊息予莊家 濤,向其佯稱下載「LBTZ」APP並依指示投資可獲取高額利 潤等語,致莊家濤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13日14時22分許, 前往臺南市○里區○○○00○0號之大潤發後方停車場,等待詐欺 集團指定之人前來收取詐欺款項。林鈺崑遂依「順金通」指 示,先自行列印「樂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上載有 姓名:趙良平)、「樂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收據後,於 113年9月13日14時22分許前往上開地址,配掛上開工作證, 佯以樂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趙良平」名義取信於莊家 濤,交付蓋有偽造「樂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趙良 平」簽名之收據予莊家濤,收取莊家濤所交付之100萬元。 嗣林鈺崑再將所收受之金錢交予「順金通」指定之某本案詐 欺集團,以此方式掩飾上述犯罪所得之去向。
 ㈢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7月份某時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雨蓁」、「雅婷」、「中利投資 」、「歐華-線上營業員」之人,傳送訊息予胡益彰,向其 佯稱使用「中利投資」網站並依指示投資可獲取高額利潤等 語,致胡益彰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13日15時30分許,前往 臺南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玉山門市,等待詐欺集團指 定之人前來收取詐欺款項。林鈺崑遂依「順金通」指示,先 自行列印「中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上載有姓名: 趙良平)、「中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收據後,於113年9 月13日15時30分許前往上開地址,配掛上開工作證,佯以中 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趙良平」名義取信於胡益彰,交 付蓋有偽造「中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趙良平」簽 名之收據予胡益彰,收取胡益彰所交付之100萬元。嗣林鈺 崑再將所收受之金錢交予「順金通」指定之某本案詐欺集團 ,以此方式掩飾上述犯罪所得之去向。
 ㈣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於113年8月份某時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SANDY YUAN」之人,傳送訊息予張 仕勲,向其佯稱下載「ZLSTZ」APP並依指示投資可獲取高額 利潤等語,致張仕勲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13日17時2分許 ,前往臺南市○○區○○里○○00○00號,等待詐欺集團指定之人 前來收取詐欺款項。林鈺崑遂依「順金通」指示,先自行列



印「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上載有姓名:趙良 平)、「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憑證後,於113 年9月13日17時2分許前往上開地址,配掛上開工作證,佯以 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趙良平」名義取信於胡益彰 ,交付蓋有偽造「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趙良 平」簽名之收據予張仕勲,收取張仕勲所交付之91萬元。嗣 林鈺崑再將所收受之金錢交予「順金通」指定之某本案詐欺 集團,以此方式掩飾上述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陳雯瑛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莊家濤訴 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胡益彰訴由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張仕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 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第1項規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證據之調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 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 規定之限制。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並 有附件本案證據清單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等附卷可 稽,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據上,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及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1 款、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一般洗 錢罪等4罪。
 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 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 責(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160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縱 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2



3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 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 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 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定,即僅於行為當時有 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 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103年度 臺上字第23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為上開犯行時, 縱僅曾各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至案發現現後,出示行使如 附表二所示文件,以取信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等,進而收取 、轉交款項,然被告主觀上均應已預見自己所為係為詐騙集 團收取、轉交犯罪所得及隱匿此等詐欺所得,有如前述,堪 認被告等該詐騙集團其餘不詳成員之間,各均有3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洗錢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直接或間 接之犯意聯絡,且均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本案,自均應 就其等與前述詐騙集團成員各自分工而共同違犯之上開犯行 共同負責;是被告與前述詐騙集團成員就上開3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洗錢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犯行,各有 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偽造附表二提示及交付文件欄所示 之各項工作證及存款憑證上「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樂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 印文、「趙良平」之簽名等行為,均係偽造收據即私文書之 階段行為,又偽造屬於特種文書之工作證及私文書之收據等 低度行為,應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雖曾陸續3次向告訴人陳雯瑛詐得款項,然其係本於向告 訴人陳雯瑛詐取款項之同一目的,以相同之投資理由於密接 之時間採取上開舉動,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洗 錢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犯意,客觀上所侵害者復 係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區分為不同行為,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各僅論以1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洗錢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特種文書罪。 ㈤又被告與前述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對附表一所示之各告訴人所 為之上開犯行,係基於1個非法取財之意思決定,以3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以收取及轉交 款項之手段,達成獲取告訴人等財物並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 ,具有行為不法之一部重疊關係,得評價為一行為;被告各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及行使特種文書等4個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所為亦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亦屬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罪,而 被告自偵查中及至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且未取得任何報 酬,此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合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所定之減刑要件,爰就各罪均據以減輕其刑。 ㈦被告林鈺崑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以110年度簡上字第1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而確定,於111年7 月28日執行完畢,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詐欺案件, 已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要件,再審酌被告前案與本 案各次犯行均為故意犯罪,且罪質相同,足見被告前案刑之 執行顯無執行效果,反應其對刑罰反應薄弱,依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㈧被告所犯各罪均同時有加重及減輕事由,依刑法第71條第1項 規定,先加後減之。
㈨又按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 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 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 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 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再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 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 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 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 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 之刑罰合併評價。基此,除輕罪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 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關於重罪科刑封鎖作用規 定之情形外,倘若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並未形成處斷刑之外 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 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素(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 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就收取贓款後隱匿特定犯 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之洗錢等犯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期 間均坦承不諱,應認其對洗錢行為之主要構成要件事實有所 自白,且於被告本案自陳未獲有犯罪所得,均如前述,故其 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 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 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



仍應於量刑時審酌上開減刑事由。
 ㈩茲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穩定經濟收入 ,僅因貪圖小利,即甘為詐騙集團成員吸收而從事「車手」 工作,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共同違犯上開犯行,實無足取, 且除本案外另有多次擔任車手之犯行,經判刑之前科紀錄, 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另參以被告本案所擔任之角 色復使該詐騙集團得以實際獲取犯罪所得並隱匿此等金流, 於該詐騙集團中具有相當之重要性,亦使其他不法份子易於 隱藏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詐欺犯罪,同時使 告訴人陳錦祥受有財產上損害而難於追償,侵害他人財產安 全及社會經濟秩序,殊為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均已坦承犯行 不諱,兼衡被告於本案中之分工及涉案情節、經手之款項金 額、對告訴人造成之損害情形。復考量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 、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 儆。另又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 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 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 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 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 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參照) 。被告於本案所犯之罪為數罪併罰之案件,渠等與檢察官均 仍可就各罪提起上訴,為避免各罪確定日期不一,而致有損 其利益,參酌前揭裁定意旨,爰不予定其應執行刑。四、沒收部分: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犯 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刑法第2條第2項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自應逕行適用上開沒收規範。查被告 所犯均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 欺犯罪,已如前述;其等行為時提示及交付與告訴人等如附 表二提示及交付欄所示之文件等,均屬其供犯罪所用之物, 不問屬於上開被告與否,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 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且本院既已諭知沒收該等文件,自 無須再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其上之偽造之印文、署名, 附此指明。
 ㈡被告雖自承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報酬之約定,然實際並未取 得任何報酬,此有被告之偵訊筆錄在卷可參,此外亦無積極 證據足證其為上開犯行已獲有款項、報酬或其他利得,依罪 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自不能逕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自



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末按犯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該法第25條第1項亦已明定。然按沒收或追徵,有過 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 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條款, 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不問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 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 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追徵其替代價額,同 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2512號刑事判決意旨 參照)。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雖採義務沒收主 義,且為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然依前揭判決 意旨,仍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條款之調節適用;而被 告依指示向告訴人等收取款項後,並無證據足證其曾實際坐 享其他洗錢之財物,若再對其宣告沒收洗錢之財物,顯有過 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育銓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岑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面交時間 面交地點 面交金額 (新臺幣) 1 陳雯瑛 (已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8月23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曼妮」、「正利時客服No.126」之人,傳送訊息予告訴人陳雯瑛,向其佯稱下載「ZLSTZ」APP,並依指示投資可獲利高額利潤等語,致告訴人陳雯瑛陷於錯誤,依右列時、地交付財物予被告。 ①113年8月23日9時50分許 ②113年8月30日12時44分許 ③113年9月19日16時9分許 ①臺南市○○區○○路000號之慶茂大樓 ②同上 ③同上 ①100萬元 ②150萬元 ③100萬元 2 莊家濤 (已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9月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雨璐」之人,傳送訊息予告訴人莊家濤,向其佯稱下載「LBTZ」APP,並依指示投資可獲利高額利潤等語,致告訴人莊家濤陷於錯誤,依右列時、地交付財物予被告。 113年9月13日14時22分許 臺南市○里區○○○00○0號之大潤發後方停車場 100萬元 3 胡益彰(已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7月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雨蓁」、「雅婷」、「中利投資」、「歐華-線上營業員」之人,傳送訊息予告訴人胡益彰,向其佯稱使用「中利投資」網站,並依指示投資可獲利高額利潤等語,致告訴人胡益彰陷於錯誤,依右列時、地交付財物予被告。 113年9月13日15時30分許 臺南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玉山門市 100萬元 4 張仕勳(已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8月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SANDY YUAN」之人,傳送訊息予告訴人張仕勳,向其佯稱下載「ZLSTZ」APP,並依指示投資可獲利高額利潤等語,致告訴人張仕勳陷於錯誤,依右列時、地交付財物予被告。 113年9月13日17時2分許 臺南市○○區○○里○○00○00號 91萬元 附表二
(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面交金額 提示及交付文件 主文欄 1 陳雯瑛 (已提告) ①100萬元 ②150萬元 ③100萬元 ①「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載有姓名:趙良平)」工作證、「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 ②同上 ③同上 林鈺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各壹張均沒收。 2 莊家濤 (已提告) 100萬元 「樂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樂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載有姓名:趙良平)」工作證 林鈺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樂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及「樂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各壹張均沒收。 3 胡益彰(已提告) 100萬元 「中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載有姓名:趙良平)」工作證、「中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 林鈺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中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中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各壹張均沒收。 4 張仕勳(已提告) 91萬元 「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載有姓名:趙良平)」工作證、「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 林鈺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各壹張均沒收。
附件
卷目
【警一卷】南市警四偵字第1130636035號【警二卷】南市警永偵字第1140009513號【警三卷】南市警營偵字第1140090760號【警四卷】南市警佳偵字第1140067908號【偵一卷】114年度偵字第6629號
【偵二卷】114年度偵字第6895號
【偵三卷】114年度偵字第11076號
【偵四卷】114年度偵字第11947號
【本院卷】114年度金訴字第1920號
一、供述證據
㈠被告林鈺崑
①113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警四卷第7-11頁)②113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3-8頁)③114年1月4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3-7頁)④114年1月8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5-15頁)⑤114年4月28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37-43頁)㈡證人即告訴人陳雯瑛
①113年9月26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9-11頁)②113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3-14頁)㈢證人即告訴人莊家
①113年9月24日警詢筆錄(警四卷第43-45頁)②113年10月2日警詢筆錄(警四卷第47-49頁)㈣證人即告訴人胡益彰
①113年10月8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9-11頁)②113年10月9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3-14頁)③113年10月12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5-16頁)㈤證人即告訴人張仕勳
 113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17-23頁)二、非供述證據
告訴人陳雯瑛部分
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警一卷第29頁



)
㈡勘察採證同意書(警一卷第51頁)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證物清單(警一卷第53頁)㈣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警一卷第55-56頁)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23日刑紋字第1136129827號鑑定書(警一卷第59-67頁)
㈥告訴人陳雯瑛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69-78頁)
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影本(警一卷第79頁)㈧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契約書(警一卷第81-83頁)㈨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及存款憑證翻拍照片(警一卷第71頁)
告訴人莊家濤部分
㈠職務報告(警四卷第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調取通信紀錄/網路流量紀錄許可聲請書(警四卷第25-26頁)
㈢手機基地台通信紀錄3份(警四卷第27-28、33、37頁)㈣通聯調閱查詢單3份(警四卷第29-32、35-36、39-40、41頁)㈤告訴人莊家濤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警四卷第67-69頁)
樂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及收據翻拍照片(警四卷第69頁)㈦樂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警四卷第73頁)㈧樂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契約書(警四卷第75-77頁)告訴人胡益彰部分
㈠告訴人胡益彰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25-29頁)
中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及收據翻拍照片(警二卷第31頁)㈢被告與告訴人胡益彰會面之監視器影像截圖9張(警二卷第41-49頁)
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4年4月9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140225798號函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偵二卷第31-45頁)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3月28日刑紋字第1146030512號鑑定書
㈥勘察採證同意書(偵二卷第67頁)
㈦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證物清單(偵二卷第68-69頁)㈧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偵二卷第71-72頁)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收據(偵二卷第73-79頁)
告訴人張仕勳部分
㈠監視器影像截圖4張(警三卷第25、35-37頁)



㈡告訴人張仕勳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3張(警三卷第27-29頁)
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及存款憑證翻拍照片1張(警三卷第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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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