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7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蓉
選任辯護人 陳冠仁律師
孟士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46
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成年人,依其智識及社會經驗,
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作為收款之
用,並代為提款,實有可能係不法分子騙取他人財物,用以
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及掩飾其來源之手法,其
仍予以容任,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
故意而與真實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鄭弘樺」、「陳
清順(嗣更改暱稱為陳鴻華)」等詐欺成團成員(下稱本案
詐欺集團)為共同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將
其開立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本案合庫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本案華南帳戶)(以下合稱為本案帳戶)之帳號告知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詐
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詐,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
示之入帳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入帳金額至本案帳戶,復
由被告將附表所示之金額提領一空,並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及掩飾其來源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
。
二、被告於警詢、偵查以及本院審理中均否認犯行,辯稱:本案
帳戶是我申請作為薪資轉帳及存款使用,本案帳戶的存摺跟
提款卡都由我隨身攜帶。因為我沒有收入證明,沒辦法向銀
行貸款,所以上網搜尋申請貸款,留我的聯繫方式後,有一
名「鄭弘樺」傳LINE訊息給我,要我填基本資料、傳雙證件
、名下帳戶存摺封面帳號給他,後來他讓公司大股東「陳清
順」聯繫我,要我多拍幾個名下帳戶帳號給他,我就傳包含
本案帳戶在內的帳號給他,要做財務證明用。對方說會請廠
商匯錢給我幫我做金流,我再等候指示將錢領出來,並交給
公司財務。有錢匯進來後,他會告訴我臨櫃領出一部分的錢
,剩餘部分再到附近ATM領出來,我沒有任何獲利。直到我
家人要匯款給我時,我才知道本案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等語
。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有完整保留與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的對話紀錄,顯見被告沒有犯罪意圖。「鄭弘樺」有提
供到渣打銀行申辦貸款的照片,因而才讓被告相信。被告為
了能夠償還貸款,於113年10月15日有傳訊告知「鄭弘樺」
自己有找到工作,可以證明被告是真的要申辦貸款不是要詐
騙。被告相信「陳清順」所稱的美化帳戶作法,被告在提供
本案華南帳戶時裡面還有存款餘額新臺幣(下同)5萬多元
,顯見被告主觀上確實不知悉要參與犯罪。被告發現本案帳
戶被警示後,「鄭弘樺」、「陳清順」都用可能是廠商貨款
來源出問題,會跟廠商確認等話術安撫被告,「鄭弘樺」後
更佯稱自己因廠商貨款問題被警察帶去調查,被告當下還自
責因為自己辦貸款害到「鄭弘樺」。若被告是抱持僥倖心態
提供本案帳戶,豈有可能會有此種舉動?被告十幾年來都是
擔任家庭主婦,偶爾接家庭代工,接案窗口不是公司而是私
人介紹,也沒有簽契約,讓被告認為很多人在外面是跑單幫
的,所以被告相信「鄭弘樺」說他是貸款公司的業務。被告
很天真、單純、善良,或許有過失,但是不能直接與不確定
故意劃上等號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
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
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
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
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刑事訴
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
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
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
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四、經查:
㈠本案帳戶為被告所申辦,並提供給本案詐欺集團,本案詐欺
集團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
詐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因而陷於錯誤,
轉匯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再由被告依本案詐欺集團之
指示提領後交付本案詐欺集團等情,為被告所無爭執,並有
附表所示證據以及本案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警卷第39
至46頁)在卷可以佐證,是此部分事實自能先予認定。
㈡按刑法對於故意有兩種規定,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行為
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
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前者為確定故意
(又稱直接故意),後者為不確定故意(又稱間接故意),
均屬故意實行犯罪行為之範疇。故意包括「知」與「意」的
要素,所謂「明知」或「預見」其發生,均屬知的要素;所
謂「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則均屬
於意的要素。不論「明知」或「預見」,均指行為人在主觀
上有所認識,只是基於此認識進而「使其發生」或「容任其
發生」之強弱程度有別。直接故意固毋論,間接故意仍須以
主觀上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有所認識,而基於此認識進而「
容任其發生」。主觀認識與否以有「預見可能性」為前提,
決定有無預見可能性的因素包括「知識」及「用心」。判斷
行為人是否預見,更須依據行為人的智識、經驗,例如行為
人的社會年齡、生活經驗、教育程度,以及行為時的精神狀
態等事項綜合判斷。又刑法第13條第2項之不確定故意,與
第14條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有別:不確定故意係對於構成犯
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此發生不違背本意,存有「認識
」及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有認識過失則係行為人對於
構成犯罪之事實,雖然預見可能發生,卻具有確定其不會發
生之信念,亦即祇有「認識」,但欠缺希望或容任發生之「
意欲」要素。兩者要件不同,法律效果有異,不可不辨,且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以詐欺集團猖獗盛
行,經政府大力宣導、媒體大幅報導,人民多有提高警覺,
詐欺集團取得人頭帳戶之管道或機會從而越發不易,為能取
得帳戶,詐欺集團以精細計畫及分工,能言善道,鼓舌如簧
,以各種名目誘騙、詐得個人證件、金融機構帳戶或提款卡
及密碼,甚且設局利用智識能力或社會經驗不足者,進而出
面領款轉交,陷入「車手」或「收水」角色而不自知,自不
得僅以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者乃出於任意性交付金融帳戶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而徒以所謂一般通常之人標準,
率爾認定所為必有幫助或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等認知及故意
。易言之,交付或輾轉提供金融帳戶之人亦可能為受詐騙之
被害人,其係出於直接或間接故意之認識,而參與或有幫助
詐欺、洗錢之行為,仍應依證據嚴格審認、判斷。倘有事實
足認提供金融帳戶等工具性資料者,顯有可能係遭詐騙所致
,或該等資料歷經迂迴取得之使用後,已然逸脫原提供者最
初之用意,而為提供者所不知或無法防範,復無明確事證足
以確信提供金融帳戶等工具性資料者,有何直接或間接參與
或幫助犯罪故意,基於罪疑唯輕、有疑唯利被告原則,自應
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以符無罪推定原則(最高法院113
年度台上字第133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㈢基於以下理由,本院認為檢察官所為舉證尚無法令本院就被
告於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及依指示提領本案帳戶內款項並轉交
時,主觀上確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
故意此等待證事實,達致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
⒈被告就何以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原委,自警詢、偵訊迄本院審
理中均供述一致,並無明顯出入之情。
⒉被告已提出其與「鄭弘樺」、「陳清順」之完整LINE對話紀
錄(本院卷第127至227頁),可見被告所辯提供本案帳戶資
料的原委,確有憑據,而非無從核實之空口辯解,益證被告
於本案發生後,並無隱匿證據資料的畏罪情況。
⒊被告與「鄭弘樺」部分:
①於113年10月14日開始對話,「鄭弘樺」的名稱有標示【貸款
顧問】,「鄭弘樺」一開始即表明【你好!得利金貸款專員
!要具體了解妳的情況!看看妳適合的方案!方便通話嗎?
】,被告隨即表示【你們公司是政府合法經營的嗎?】、【
因為現詐騙真的太多了】,「鄭弘樺」回稱【當然呀】,且
馬上與被告進行長達34分鐘多的語音通話,再傳訊【1.雙證
件正反面 2.常往來銀行帳戶(6個月) 3.工作照片4張(個
人工作照2張)】以及借款30萬元不同還款年限之月繳金額
,再與被告進行長達44分鐘多的語音通話。被告後陸續傳送
自己的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照片、本案華南帳戶存摺之封
面封底及內頁交易明細資料,以及自己從事家庭代工的工作
照片數張,並詢問【對了,我剛想到,有綁約嗎!?還是隨
時能結清呢】。「鄭弘樺」再傳訊要求被告填寫個人資料。
被告後表示【弘樺~麻煩你這次大力幫忙我了!你放心,事
成之後我絕對跟我認識的人極力推薦找你處理的~】、【那
我想請問你喔!所謂警示帳戶,就不能找你辦理了,是嗎】
、【你知道債務更生嗎】,「鄭弘樺」回稱【銀行都沒有辦
法】、【每個人方案不一樣呀~如果常規送件的話銀行會直
接調聯徵!我們公司不會的!條件OK才會直接送件!】。
②113年10月15日,「鄭弘樺」傳訊【佳蓉姐,我等等開完早會
就先去銀行了,今天客戶很多,妳11:30打給我,我在跟你
說相關情況!】,並傳送抵達銀行等待辦理業務的照片2張
,聲稱【努力中!】隨後「鄭弘樺」與被告進行多次語音通
話,被告詢問【弘樺~我想先問一下,是不是開工作證明給
渣打的主管看,就可以了呢】,「鄭弘樺」回稱【不是工作
證明 現在是收入證明 才能證明收入大於貸款】,被告再
詢問【那若是領現金,要怎麼做收入證明呢】,「鄭弘樺」
回應【就像我說的 除非你有扣繳憑證銀行才會承認】、【
收入證明正常銀行要看6個月~1年】、【他可以幫你做紀錄
但是沒有認證的話 陳經理要3個月】。
③113年10月16日,「鄭弘樺」傳送「陳清順」的LINE聯絡資料
,並稱【姐,舅舅有說什麼嗎?】、【蛤 什麼意思,舅舅
不會很嚴肅吧】,被告回訊【他會請人去查】、【若是信用
瑕疵,他會幫我處理】、【因為總經理說是他老婆那邊的一
個妹妹,財務說了一個方案給總理,之後,我就拍了5家銀
行的封面跟帳號給總經理了,他說要盡快找人處理...】、
【總經理人真的蠻好的很親切~】、【謝謝弟弟~我是真的很
感謝也很開心很幸運也很有緣,能遇到你和總經理】。「鄭
弘樺」回應【姐那麼認真過生活的人,又是要幫忙家裡】,
被告再回應【父母養我們長大,子女本來就該孝順照顧的】
。
④113年10月17日、18日,「鄭弘樺」都有關心被告向「陳清順
」請求協助的進度,被告亦詢問「鄭弘樺」【你認識的人真
的沒有人可以先借我錢,等貸款錢下來,我就馬上就還錢了
...真的沒有人可以幫我嗎】,「鄭弘樺」回應【我昨天有
幫妳問了...】、【突然要20幾真的比較有難度,所以今天
才幫你追看看舅舅那邊不用太久貸款就可以下來】、【我現
在想的辦法就是我拿到收入證明趕快幫你送急件】、【具體
撥款時間對保之後就會撥款】、【要先對保簽約呀,當然要
在妳附近的渣打】。
⑤113年10月19日被告傳訊【剛總經理有打給我,他現請財務吃
飯,下週一處理,盡速趕週二送件】,「鄭弘樺」回訊【今
天有把送件資料準備囉!明天再檢查一次!等待禮拜一了!
】。
⑥113年10月21日,被告傳訊【弘樺 我剛到銀行門口】、【剛
有跟他通電話,我就先填好取款單】、【沒有耶!他是說財
務要先處理公事,再聯繫廠商去銀行】、【總經理早上有說
,需要6~9筆,希望貴公司財務和協助廠商決定的帳號能是
直接取款,或都距離不遠的,這樣對方也不會太累,我也能
趕快把錢領出來交給人員,盡早回公司處理&休息~】、【財
務說收集三個月的往來交易紀錄,儘量數據越分散越好。】
、【是今天收集的數據、要讓財務編輯成三個月的收入證明
】。
⑦113年10月23日傳送其向家人借款,但經家人告知其帳戶為問
題戶的對話紀錄,以及其詢問「陳清順」何以如此的對話紀
錄,並表示【昨天總經理是說對方搞錯意思了,我就請他跟
對方說,打去銀行說清楚,我不知道對方有沒有打去說清楚
或是怎麼說的】、【我是剛剛我妹轉帳給我跟我說我才知道
啊】、【應該是財務拜託的人沒說清楚,說錯話了】、【才
會變成這樣】、【我有跟總經理問說京城銀行的人打給我,
我也有問他怎麼辦 他說沒事 叫我不用理他的啊】、【總經
理後來都沒有看line,我知道他很忙,但我現在也很害怕,
我真的都不知道怎麼找人(廠商)幫忙會變成這樣......】
、【問題是我現在很麻煩,無端變成警示帳戶,我所有帳號
都不能用呀...】、【傳給我的那個朋友也叫我去報警】、
【那我真的要去報案了喔】,「鄭弘樺」僅表示【恩恩 可
以問警方看看】、【那陳經理那邊我先跟他說暫停】、【或
許 看警方怎麼說吧 我真得一頭霧水】、【我也希望調查清
楚 太莫名其妙】。被告稍晚傳訊【警察要我明天去第三分
局】、【警察說應該是有人被騙報警了,還提供我的帳號給
警方的】、【我真的覺得,應該是財務跟廠商沒說清楚 沒
聽清楚,行員問匯款人又沒說明白,,,總之 1-要問財務
,匯款去我京城銀行帳戶的是誰 2-是不是匯款人或匯款人
的誰把我帳號提供給警方或銀行去報案,說被這個帳號騙錢
的 3-匯款人後來有沒有再跟銀行或警察說清楚】。
⑧113年10月24日,被告傳訊【我現一定要知道財務是怎麼跟廠
商說的,就單純的借錢匯款而已,怎麼會覺得被騙了,不先
弄清楚,就把我的帳號交給銀行去通報啊】,「鄭弘樺」則
聲稱【剛剛舅舅打給我,叫我可以送件了】、【剛剛舅舅有
打給我!我這邊幫你跟經理說領現金!】、【你警察那邊先
跟他們說明!你遇到的情況,如實說就好】、【讓警方調查
清楚!我這兩天也不知道到底哪一筆貸款有問題!麻煩警方
調查比較快了】、【恩恩 沒關係!直接跟警方說清楚!要
先想辦法解除 貸款一樣幫你送】;被告後表示【我剛去問
了,就是這幾天有人匯款給我,然後,又對我提告 現就等
司法通知】、【我是真的很生氣,對方不懂沒關係,但至少
要先把事情弄清楚,不管任何或事,不是嗎 為什麼這樣就
要告我,還把我的帳號交出去啊!!!】、【我現在只希望
事情能快點順利解決,我更希望也都不會影響到你們】。
⑨113年10月25日,被告傳訊【我也想照實說,但我怕影響到你
們呀!我現在也不知道可以怎麼做了,我煩家裡的事,我也
在想,那我現在還能不能參加公司的面試】、【沒辦法我就
是很擔心你們】、【姐是真的怕我照實說收入證明,會害到
你們,你懂嗎?我是真的很擔心你們】。
⑩113年10月26日至同年月28日,被告陸續詢問貸款送件情況,
但「鄭弘樺」並未正面回應。
⑪113年10月29日,「鄭弘樺」發送一張手被手銬銬在鐵桿上的
照片,並傳訊【我被警察叫去調查了】、【我也不知道怎麼
會搞成這樣 有空再說吧 我先休息冷靜一下】,被告回稱【
怎麼會這樣啊】、【你現在怎麼樣了,在家了嗎?對不起!
姊姊不是故意要打擾你,因為我真的很擔心你...】。
⑫113年10月31日被告傳訊【你現在怎麼樣了!?颱風來了,不
小,希望你們和家裡都一切安好,我也遇到很多麻煩,等你
願意跟我聯絡,再找我吧!如你所說過的,我們都沒犯法,
都會沒事的~】,惟訊息已遭不讀不回。
⒋被告與「陳清順」部分:
①113年10月16日,被告首度傳訊即表示【總經理~早安!您好
!我是弘樺的朋友,要麻煩總經理您幫我開立收入證明,煩
請總經理方便通話時間,告知我,我再立即致電給您,謝謝
~】,稍後雙方進行12分鐘多的語音通話,通話結束後被告
即傳送其身分證正反面照片,「陳清順」續稱【先讓財務跟
銀行端了解一下情況。】。雙方再進行28分鐘多的語音通話
後,被告隨即傳送包含本案帳戶在內的數間帳戶存摺照片,
並表示【我很羨慕也很開心弘樺有個這麼疼自己的舅舅,也
讓我想起我的...】。
②113年10月19日雙方進行8分鐘的語音通話後,被告傳送多間
帳戶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
,「陳清順」表示【請你所有的帳戶都查詢一次,最後要使
用哪幾個帳戶,讓財務決定。】。
③113年10月20日被告傳訊【好的喔!若財務決定了,煩請總經
理傳給我,我好想一下路線,該怎麼跑比較快些,感恩~】
(按:應是指如何前往各帳戶的分行)。
④113年10月21日,雙方進行約5分鐘多的語音通話後,被告即
傳送其個人自拍照以及有車牌號碼之機車照片,其後表示【
我剛進來銀行填好取款單,那能否人員快到的時候,煩請對
方聯絡我 我再抽號碼牌呢?】,「陳清順」回稱【財務說
收集三個月的往來交易紀錄,儘量數據越分散越好。】、【
是今天收集的數據、要讓財務編輯成三個月的收入證明。】
,被告後傳送多間帳戶存摺封面封底及內頁交易明細,「陳
清順」於當日10時41分傳送【華南銀行 匯款人:丁○○ 彰
化銀行匯出 金額:38萬 用途:採購貨款。】、【請你臨
櫃提領現金32萬8000元】、【我問過財務,確定是廠商去京
城銀行匯款。】,被告後回應【我領好了,剩下的,我要去
旁邊的提款機領嗎】,「陳清順」表示【是的】、【存摺內
拍照發給我】,並指示款項繳交地點。稍晚,「陳清順」傳
訊【茲收到甲○○小姐交付現金38萬元整。陳清順】。「陳清
順」於當日14時18分傳訊【合作金庫 匯款人:丙○○ 從郵
局匯款 金額:43萬元 用途:採購貨款。】、【提領現金3
8萬8000元】、【今天收集交易數據提供給工程師編輯。要
編輯成三個月的收入證明。】,並指示款項繳回地點,稍晚
「陳清順」傳訊【茲收到甲○○小姐交付現金43萬元整。陳清
順】。
⑤113年10月22日,「陳清順」指示被告辦理SIM卡。
⑥113年10月23日,被告傳訊【總經理~剛我妹妹說我的帳號是
問題帳戶!?】、【對方後來沒有打去跟銀行說清楚嗎】、
【我剛打去銀行也打去經局問了 我現在帳戶都不能用了】
,「陳清順」回應【是什麼原因?】,被告表示【是到京城
匯款的人向上申報提告的,警察說我之後要出庭,送地檢署
】、【我真的要瘋了!】、【能不能拜託請廠商跟這個分局
解釋清楚,否則,我明天的工作面試,我也不知道我還能不
能去面試...】、【昨天廠商的匯款有出問題,我昨天也收
到京城銀行打來的電話,我不清楚處理匯款的廠商之後有沒
有去匯款銀行解釋清楚.....】。
⑦113年10月24日,被告傳訊【總經理~早安!不好意思,因為
我晚點要去台南第三分局,但我要先了解,廠商那邊是怎樣
的匯款問題,才會覺得被騙,交出我的帳號】。「陳清順」
回應【你先到警察局瞭解情況,為什麼會被京城銀行舉報?
】、【昨天工程師已經完成編輯收入證明,今天會麻煩弘樺
送件?】,被告回稱【我昨天有跟弘樺說,你們這麼幫我,
我不能影響到你們任何一個人,我請弘樺東西都先別交出去
】、【那我現在該怎麼做,那麼這四個帳號的匯入款項,警
方問我要怎麼交代?】,「陳清順」表示【我剛剛問過公司
法務律師,如果遇到司法問題,妳最好的方式就是據實以告
。】、【照實說!事情發生了,我也沒有什麼好迴避問題的
。公司董事會的懲處我會面對。】,被告表示【總經理對不
起!我真的.....】。
⑧113年11月5日,被告傳訊【總經理~不好意思,我真的思考很
久,才決定詢問 打擾您一下,我是真的很擔心弘樺,弘樺
在10/29日有傳訊息跟我說,他被警察叫去調查了,後來我
再問他,他就沒讀訊息,我很擔心他,請問您知道他現在怎
麼樣嗎?我其實也不懂,簡單的匯款,為什麼會變成這個樣
子,弘樺那天也說,他也不知道為什麼會搞成這個樣子,而
我也因為這件事情,成了匯款人提告我而我卻成了警示帳戶
,本來就在找工作的我,面試了幾家公司,因為這樣,也沒
辦法錄取我,很難找到工作了,弘樺也跟我說照實說就好,
怎麼照實說就變成這樣了】、【我上午面試後,也去天后宮
拜拜,希望所有人都沒事,事情也趕快順利結束】,「陳清
順」則回應【我也被財務的朋友擺了一道。現在一切交由司
法程序調查處理。】。
⒌綜觀上述被告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可以認定本案詐欺集團分
飾「鄭弘樺」及「陳清順」二角,一搭一唱,互為配合,且
使用相當於真實姓名而非綽號之暱稱,其中「鄭弘樺」之名
稱另記載【貸款顧問】,如此設局確實較容易致一般人陷於
錯誤,誤信話術之真實性。「鄭弘樺」一開始即向被告說明
其能夠協助辦理貸款的金額,以及不同還款年限的利率以及
月繳金額,更要求被告提出工作照片證明確有還款能力,被
告亦不只一次透露其正在找尋工作,有安排公司面試,顯見
被告確實是基於辦理貸款的真意,絕非僅是單純為獲取資金
而對於貸款條件、還款方式絲毫不在意。又「陳清順」僅指
示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未要求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提款
卡、密碼,且自被告接洽後逾5天,才開始安排款項入帳,
指示被告配合提領、繳回,過程中佯稱財務安排廠商中,相
較於立即指示被告提供帳戶提款卡、密碼或要求配合提款、
轉匯,此煞有介事的過程也更容易讓人鬆懈心防。「陳清順
」就附表每筆款項的匯入均提供匯款人身分、匯款銀行以及
用途,且於被告繳回款項後,向被告表示已收到款項,實在
讓一般人難以察覺「陳清順」真正目的竟是利用被告帳戶以
及提款行為,以達成收取詐騙贓款並掩飾款項去向。若被告
真有預見本案客觀犯行,且抱持容任、僥倖的心態,為獲財
產上利益而姑且一試,怎麼可能在已提供帳戶給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使用後,仍向家人借款並指定匯入自己名下帳戶?不
擔心帳戶可能隨時遭到凍結?豈有在發現自身帳戶淪為警示
帳戶後,絲毫未責備「鄭弘樺」及「陳清順」,而是仍相信
是「鄭弘樺」及「陳清順」佯稱的提供資金的廠商問題,並
自責因自己的緣故造成「鄭弘樺」及「陳清順」二人的困擾
。「鄭弘樺」及「陳清順」為了讓被告繼續陷於錯誤,於本
案帳戶遭警示後,仍建議被告向警方如實說明原委,且分別
傳送自己受逮捕、將面臨公司懲處的訊息,製造同為被害人
的假象。
㈣且查被告之教育程度為高中職畢業,曾陸續擔任過總機、電
子廠員工,再婚後從事家管並接家庭代工,工作內容為傳產
類的金屬零件組裝(本院卷第102至103頁),可見被告之智
識程度不高,工作經驗亦侷限於傳統產業等勞力密集類別,
更因長期在家,對於社會上日新月異的詐騙方式難期有充分
的預見。另被告本案發生前僅有向銀行借貸的經驗,對於銀
行外的融資方式、貸款代辦均無接觸(本院卷第104至105頁
),是被告受自身智識以及經驗所囿,未能察覺本案詐欺集
團的話術,並非不能想像之事,此亦為本案詐欺集團何以設
計此種話術的根本原因。若一般人均不會受此種話術所騙,
本案詐欺集團逕行開宗名義招募「車手」即可。
㈤檢察官雖主張被告曾向「鄭弘樺」確認本案行為是否會涉及
不法,據此可以推論被告主觀上具有不確定故意等語,惟綜
觀上揭對話紀錄,可知此是被告最初與「鄭弘樺」接洽時的
訊息,可證被告自始擔心受騙,主觀上應無容任自身行為涉
及詐欺、洗錢之「意欲」。況且,在「鄭弘樺」佯稱其為合
法公司,並與被告多度進行長時間的語音通話後,被告顯然
已鬆懈心防,認知是因其沒有收入證明,方需要透過「鄭弘
樺」及「陳清順」的資金協助製造資力證明,並協助向銀行
申辦貸款。至於被告雖然自始未見過「鄭弘樺」及「陳清順
」,本案與一般貸款流程有異等情,固屬確實,然而現今社
會透過網路放貸或協助辦理貸款的業者眾多,此為一般人生
活經驗上已知之事,是信賴基礎的建立不必然需要建立在親
自碰面,或親自碰面也不必然即等同於有信賴基礎,終究要
視接洽過程而定,本案詐欺集團分飾多角,且話術設計高明
,詳如前述,實已製造相當信賴基礎。又美化帳戶雖然有違
被告之實際資力,但充其量僅是向銀行「詐貸」(本案實際
上根本未著手),且社會上以各種資金、財物或人脈作為自
身財力證明,再向金融機構取得較高額的借款、較優惠的利
率更屬常見,自不得僅憑此節即遽認被告行為時可預見匯入
本案帳戶的金錢都是詐欺贓款,且容任此種情形的發生。
㈥總結而論,自事後的角度嚴格檢視,固然可認被告於提供本
案帳戶資料以及依指示領款、轉交時不夠謹慎,未為確實查
證,但無足夠證據可認被告已預見自己的行為在客觀上已屬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共犯,且該結果之
發生不違反其本意。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舉證並未能達到刑事有罪判決所要求之無合理懷疑確信門檻,換言之,無足夠證據能認定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自應判決無罪。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曉霜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入帳時間 入帳金額 入帳帳戶 證據 1 丁○○ (提告) 於113年10月20日20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丁○○之客戶,佯稱應給付予其之貨款需匯款至其指定帳戶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0月21日10時42分 38萬元 本案華南帳戶 告訴人丁○○之供述、對話紀錄、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警卷第9至10、19、21至24頁) 2 丙○○ (提告) 於113年10月20日15時14分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丙○○之子,佯稱其急需支付貨款,欲請丙○○先代為付款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0月21日12時8分 43萬元 本案合庫帳戶 告訴人丙○○之供述、對話紀錄、郵政跨銀行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3至15、25、31至3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