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665號
TNDM,114,金訴,1665,2025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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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6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質辛


李翊宏



林威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2
45號、第10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質辛李翊宏林威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黃毓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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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