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6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質辛
李翊宏
林威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2
45號、第10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質辛、李翊宏、林威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黃毓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