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772號
TNDM,114,訴,772,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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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益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21
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益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張益城自民國113年9月20日前某時起,參與由「陳柏安」、
賴奕廷」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所
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另案起訴),張益城
責依集團成員指示假冒「經辦專員」而擔任取款車手,並將
取得之款項,轉交予詐欺集團成員,而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
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洗錢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
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思涵
、「李志峰」之帳號,於113年7月許,邀請盧碧香加入「旭
東昇」之投資群組內,再佯稱教授股票知識,由盧碧香
載「勤誠」之投資軟體後,向盧碧香佯稱不實投資獲利訊息
,致盧碧香陷於錯誤,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相約面交投資款
項。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偽造「勤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張亦杰」之識別證及現金存款單據,再由張益城自行列
印後,於113年9月24日11時44分許,前往位在臺南市安平
平路之府平公園,向盧碧香出示偽造之「勤誠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張亦杰」之識別證,在現金繳款單據上偽簽「
張亦杰」署名及按捺指印1枚後交予盧碧香以行使,足以生
損害於「張亦杰」、「勤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盧碧香
並向盧碧香收取新臺幣(下同)60萬元,得手後依照指示,將
款項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
所得,並獲有3千元之報酬。嗣經盧碧香察覺有異後報警處
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盧碧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者,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
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
審判程序進行審理。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盧碧香於警
詢時之陳述相符,並有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匯
款紀錄截圖6張、現金繳款單據及識別證翻拍照片各1張、本
案面交地點照片2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43至45頁、第47頁
、第59頁),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乃因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
,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
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仿照本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之
立法例,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第2款之加重處罰事
由,本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
,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詳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立
法理由)。又按刑法第212條所定偽造特種文書罪,係指偽
造操行證書、工作證書、畢業證書、成績單、服務證、差假
證或介紹工作之書函等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5
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同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
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共同偽造印文、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
文書之低度行為亦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與「陳柏安」、「賴奕廷」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間,就上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
造特種文書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
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一般洗錢罪,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處斷。
 ㈢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
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
罪,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所定「詐欺犯罪
,其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就詐欺取財犯罪自白,於本院審理
時供稱獲有3千元報酬,惟目前無法繳交犯罪所得乙情(見
本院卷第49頁),是無從依上規定減輕其刑。
 ㈣檢察官雖主張被告前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112年度訴字第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3年7
月6日執行完畢,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為累犯,應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此固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惟被告所犯前案係犯妨
害自由案件,與本案所犯詐欺件,二者罪質明顯不同,且檢
察官並未舉證證明其再犯本案有特別之惡性及對刑罰之反應
力薄弱情形,尚無從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惟
仍將被告之前案紀錄列入量刑審酌,附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以上開分工方式參與本案犯行,所為自有可責;
兼衡被告之年紀、素行(上述論罪科刑情形,詳卷附法院前
案紀錄表)、智識程度(高職畢業)、家庭(未婚、無子女
、收入需扶養母親)及經濟狀況(從事保全工作,每月收入
約3萬9千元)、參與程度與角色分工(非居於主要角色)、
犯本案獲有3千元報酬、犯罪所生侵害,暨被告於偵查中及
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全部犯行(包括加重詐欺、洗錢、行使偽
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迄未與告訴人和解或
賠償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被告當時向告 訴人出示之偽造識別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係被告交 予告訴人偽造之現金繳款單據,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 被告供認明確(見本院卷第53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供稱其犯本案獲有報酬3千元, 係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編號2所示偽造之私文書上 固有偽造之署押、印文而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然因上開 私文書業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 收,即無庸再依上開規定重複諭知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逸玲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文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1 「勤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1個  2 現金繳款單據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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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勤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