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516號
TNDM,114,訴,516,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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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ONG PAUI SHEN(中文名:黃寶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94
7、8840、9295、13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BONG PAUI SHEN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4罪,各處有期
徒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事 實
一、BONG PAUI SHEN(馬來西亞籍,中文名:黃寶生,下稱黃寶
生)為謀求不法利益,經由不詳友人介紹,於民國113年12
月初某日起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名稱「放冂
」之群組內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3人以上
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擔任取款車手,負責
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前往指定地點提領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
,並約定待黃寶生返回馬來西亞後,可獲得馬幣7,000元至8
,000元之報酬(黃寶生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不在本件
起訴範圍)。
二、嗣黃寶生即與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所示
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轉匯附表所示之金額入
附表所示人頭帳戶,黃寶生再依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指
示,自指定地點取得附表所示帳戶提款卡與密碼後,旋即於
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金額,得手後
再依指示將款項連同取款用之提款卡放回指定地點,以此方
式隱匿犯罪所得。
三、案經李璵安、楊晏菁王敬樺、許雅婷李佩津、紀之馨、
陳芊卉、廖婉絢、周中敏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
余舒詠、蔡淑蓮江宜臻郭紘瑀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
豆分局,楊宗翰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述犯罪事實,經被告黃寶生於警詢、偵訊以及本院審理中
均坦白承認(警一卷第3至11頁;警二卷第5至13頁;警三卷
第9至14頁;警四卷第7至15頁;偵一卷第13至29頁;本院卷
第55至81頁),並有附表所示證據能夠佐證,足認被告上述
自白與事實相符,能夠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
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
 ⒈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⒉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各是以一行為犯上述數罪,其犯罪目的同一,屬想像競
合犯,均各應從一重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⒋被告所犯14罪(以被害人之人數計算),犯意各別,時地不
同,應予分論併罰。 
 ㈡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查以及審判中均就所犯
為認罪表示,因查無犯罪所得,當無繳交問題,自應依前述
規定減輕刑責。 
 ⒉被告雖亦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之減刑要件,
惟因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是該事
由僅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即足,附此敘明。
 ㈢量刑    
  審酌詐騙事件層出不窮,為社會大眾所深惡痛絕之事,被告
為外籍人士,為獲取利益至我國擔任車手,協助本案詐欺集
團取得受騙款項,隱匿犯罪所得,嚴重影響檢警對於幕後犯
罪者之追緝,法治觀念顯有偏差,自應予相當之非難。被告
犯後坦認犯行,但迄就行為所致損害,未為分毫賠償,犯後
態度未達良好程度。被告因擔任車手,另涉詐欺等案件,已
遭判刑確定,現正執行中,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素行不良。最後,兼衡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以及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考量所犯各 罪之手段、本質相同,時空關聯性高,在限制加重原則以及 罪刑相當原則之規範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信勇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雅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轉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證據 1 李璵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2日11時8分許,傳送訊息給李璵安佯稱抽獎中獎云云,致李璵安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2日12時9分許 4萬9,989元 第一銀行帳戶 戶名:詹惠晴 帳號:000-00000000000 ①113年12月12日12時14分許 ②113年12月12日12時15分許 ③113年12月12日12時16分許 ④113年12月12日12時17分許 ⑤113年12月12日12時18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西港門市) 告訴人李璵安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報案相關資料、人頭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監視器攝錄畫面擷取照片(警一卷第13、15至23、29至45頁) 113年12月12日12時10分許 4萬9,988元 2 余舒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2日,傳送訊息給余舒詠佯稱抽獎中獎云云,致余舒詠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2日18時26分許 2萬6,105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鄭詠如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12月12日18時27分許 ②113年12月12日18時29分許 ③113年12月12日18時30分許 ④113年12月12日18時31分許 ⑤113年12月12日18時31分許 ⑥113年12月12日18時32分許 ①1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元 ⑥6,000元 (包括告訴人余舒詠所匯入款項2萬6,105元) 臺南市○○區○○路00號(全聯麻豆中山店) 告訴人余舒詠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報案相關資料、人頭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監視器攝錄畫面擷取照片(警三卷第15至19、65至77、85至96、99至117頁) 113年12月12日20時9分許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陳天成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12月12日20時22分許 ②113年12月12日20時22分許 ③113年12月12日20時23分許 ④113年12月12日20時24分許 ⑤113年12月12日20時25分許 ⑥113年12月12日20時26分許 ⑦113年12月12日20時26分許 ⑧113年12月12日20時27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1萬元 ⑧3,000元 (包括告訴人余舒詠所匯入款項2萬9,985元及告訴人蔡淑蓮所匯入款項4萬3,98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新麻豆門市) 3 蔡淑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1日16時36分許,傳送訊息給蔡淑蓮佯稱欲購買演唱會門票云云,並假冒客服人員向蔡淑蓮佯稱需簽署金流服務始能交易云云,致蔡淑蓮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2日20時12分許 4萬3,980元 告訴人蔡淑蓮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報案相關資料、人頭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監視器攝錄畫面擷取照片(警三卷第16、19、69至77、92至96、143至159頁) 4 江宜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2日12時許,傳送訊息給江宜臻佯稱抽獎中獎云云,致江宜臻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2日18時36分許 2萬4,015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鄭詠如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12月12日18時42分許 ②113年12月12日18時43分許 ①2萬元 ②4,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新麻豆門市) 告訴人江宜臻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報案相關資料、人頭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監視器攝錄畫面擷取照片(警三卷第15、17、69至77、92至96、119至134頁) 5 郭紘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9日,假冒臉書社團賣家販售商品,引誘郭紘瑀下單云云,致郭紘瑀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2日20時59分許 9,200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陳天成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12月12日21時6分許 1萬6,000元 (包括告訴人郭紘瑀所匯入款項9,2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麻豆文旦店) 告訴人郭紘瑀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相關資料、人頭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監視器攝錄畫面擷取照片(警三卷第16、19、77至83、97、135至142頁) 6 楊宗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3日,傳送訊息給楊宗翰佯稱抽獎中獎云云,致楊宗翰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3日12時52分許 1萬2,037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12月13日13時6分許 ②113年12月13日13時7分許 ①2萬元 ②3,000元 (包括告訴人楊宗翰所匯入款項1萬2,037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保華門市) 告訴人楊宗翰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報案相關資料、人頭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監視器攝錄畫面擷取照片(警二卷第17、19至23、25至36、39頁) 7 楊晏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2日,傳送訊息給楊晏菁佯稱抽獎中獎云云,致楊晏菁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2日11時23分許 4萬9,986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詹惠晴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12月12日11時38分許 ②113年12月12日11時39分許 ③113年12月12日11時40分許 ④113年12月12日11時40分許 ⑤113年12月12日11時41分許 ⑥113年12月12日11時42分許 ⑦113年12月12日11時43分許 ⑧113年12月12日11時43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1萬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慶安門市) 告訴人楊晏菁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報案相關資料、人頭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監視器攝錄畫面擷取照片(警四卷第19、25至31、43至58頁) 113年12月12日11時23分許 4萬9,983元 113年12月12日11時25分許 2萬7,983元 113年12月12日11時26分許 536元 8 王敬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2日10時17分許,傳送訊息給王敬樺佯稱抽獎中獎云云,致王敬樺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2日11時37分許 2萬3,058元 告訴人王敬樺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相關資料、人頭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監視器攝錄畫面擷取照片(警四卷第19、25至31、60至73頁) 9 許雅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2日13時23分前某時許,傳送訊息給許雅婷佯稱抽獎中獎云云,致許雅婷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2日13時23分許 4萬9,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戶名:詹惠晴 帳號: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12月12日13時26分許 ②113年12月12日13時27分許 ③113年12月12日13時28分許 ④113年12月12日13時30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1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西港慶安店) 告訴人許雅婷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報案相關資料、人頭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監視器攝錄畫面擷取照片(警四卷第21、33至35、74至77、80至99頁) 10 李佩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2日13時12分許,傳送訊息給李佩津佯稱欲購買烤箱云云,並假冒客服人員向李佩津佯稱需提供驗證碼始能作業云云,致李佩津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2日13時12分許 2萬1,089元 (第一層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戶名:黃鈺雯 帳號:000-000000000000 (第二層帳戶) 於113年12月12日13時23分許轉匯2萬1,000元至以下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戶名:詹惠晴 帳號:000-000000000000 告訴人李佩津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報案相關資料、人頭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監視器攝錄畫面擷取照片(警四卷第21、33至35、100至120頁) 11 紀之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2日12時許,傳送訊息給紀之馨佯稱欲購買網拍商品云云,並假冒客服人員向紀之馨佯稱需實名認證云云,致紀之馨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2日14時14分許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黃依雯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12月12日14時22分許 3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西港郵局) 告訴人紀之馨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報案相關資料、人頭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監視器攝錄畫面擷取照片(警四卷第23、37至41、148至171頁) 12 陳芊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7日20時許,傳送訊息給陳芊卉佯稱欲購買背包云云,並假冒客服人員向陳芊卉佯稱需辦理托運條款協議云云,致陳芊卉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2日14時22分許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黃依雯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12月12日14時25分許 ②113年12月12日14時26分許 ③113年12月12日14時27分許 ①3萬元 ②4萬9,000元 ③1萬1,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西港郵局) 告訴人陳芊卉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報案相關資料、人頭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監視器攝錄畫面擷取照片(警四卷第23、37至41、172至188頁) 13 廖婉絢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傳送訊息給廖婉絢佯稱欲購買商品云云,並假冒客服人員向廖婉絢佯稱銀行帳戶認證遭凍結云云,致廖婉絢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2日14時24分許 4萬9,985元 告訴人廖婉絢之供述、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報案相關資料、人頭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監視器攝錄畫面擷取照片(警四卷第23、37至41、190至228頁) 113年12月12日14時26分許 1萬123元 14 周中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2日,傳送訊息給周中敏佯稱抽獎中獎云云,致周中敏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12月12日14時28分許 2萬9,989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黃依雯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12月12日14時34分許 ②113年12月12日14時35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西港慶安店) 告訴人周中敏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報案相關資料、人頭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監視器攝錄畫面擷取照片(警四卷第23、33至35、230至252頁)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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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