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410號
TNDM,114,訴,410,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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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品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8186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8851號),被告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林品妍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品妍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
供人使用,可能遭他人作為收取詐欺犯罪所得及遮斷金流洗
錢之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在臺南市○市區○○○號新市站,將其
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土地銀行帳戶(下稱土銀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彰化銀行帳戶(下稱彰銀帳戶)、帳
號00000000000兆豐銀行帳戶(下稱兆豐帳戶)、帳號00000
000000000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寄出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
提款卡密碼予不詳人士,容任該帳戶作為詐騙他人之人頭帳
戶使用(無證據證明林品妍有取得對價,亦無證據證明詐騙
者係三人以上或林品妍知悉係遭三人以上之詐騙者作為詐財
工具),而幫助他人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暨所在
。嗣取得本案帳戶使用之不詳詐騙者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對
如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
示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金額,轉帳匯入土銀
、彰銀、兆豐帳戶後,旋遭人提領一空,資金流動軌跡遭遮
斷,後續難以循線追查不法犯罪所得,致生隱匿、掩飾不法
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
二、訊據被告林品妍於偵查中坦承提供本案帳戶予不詳人士使用
之客觀事實(警卷第11至12、17頁、偵卷第19至21頁)及於本
院審理時自白不諱(本院卷第87、93頁),核與證人即附表
所示各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述相符,並有附表所示被害人提出
之轉帳(匯款)交易明細、遭詐騙對話紀錄、土銀帳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23至26頁)、彰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警卷第27至31頁)、兆豐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
卷第33至36頁)、被告與暱稱「Lin先生」之LINE對話紀錄(
偵卷第23至85頁)、被告與暱稱「陳建斌」之LINE對話紀錄(
偵卷第87至99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認無誤。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
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
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
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
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
被告將其申設之前揭帳戶提款卡暨密碼提供予不詳詐騙份子
,用以實施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
、所在,係對他人遂行洗錢及詐欺取財犯行施以助力,且卷
內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有參與洗錢及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
件行為,或與詐欺集團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揆諸前揭
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另依卷內事證,無積極證據證明被
告對於本案詐欺行為是由三人以上共犯已有所認識。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併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提供本案前揭帳戶,幫助不詳詐騙份子對附表所示之被
害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2、6所示部分移送併辦,雖未在檢察官
起訴範圍,然因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已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
正犯之刑減輕之。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助益他人
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暨所在,雖其本身未
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相對於正犯之責難性較小
,然造成被害人等之財產損害,且致國家查緝犯罪受阻、所
生危害非輕,兼衡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節省
司法資源,並與到場之附表編號4至10所示被害人均調解成
立(見本院卷第149至151、177至178頁調解筆錄),態度尚佳
,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被害人等所受財
損金額)、無前科之素行(見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陳明
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94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固有將本案前揭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幫助不詳詐騙份 子遂行詐欺及洗錢之用,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 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 犯罪所得。
 ㈡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生效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 :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依修法說明:考量澈 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 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 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可知「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應予沒收之標的為「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而依卷內事證,遭被告幫助掩飾暨隱匿之本案詐欺款項 ,業遭不詳人士提領一空,而未「查獲」,要難依該條項規 定宣告沒收;況且被告於本案僅係提供帳戶之幫助犯,若對 其未經手、亦未保有之詐欺款項,在其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容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文俐移送併辦,檢察官黃彥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證據)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 ︶ 林明德 (提告) 暱稱「張靜雯」之不詳人士於113年2月間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明德佯稱:下載「樂恆」投資APP(網址:www.aafdssj.com)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林明德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警卷第69至72頁林明德警詢證述) 113年12月20日13時8分許,匯入8萬7,273元。 土銀帳戶 2 ︵ 114 偵 18551 併 辦 ︶ 林富源 (提告) 暱稱「林思涵」之不詳人士於113年12月24日15時36分前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佯裝成勤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LINE客服人員向林富源佯稱:可協助投資云云,致林富源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併辦警卷第47至49頁林富源警詢證述、第55至72頁遭詐騙對話紀錄) 113年12月24日15時47分許,匯入10萬元。 3 ︵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 ︶ 王錦綢 不詳人士於113年12月25日11時28分前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王錦綢佯稱:抽籤抽中股票,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王錦綢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警卷第59至61頁王錦綢警詢證述) 113年12月25日11時28分許、29分許,匯入2萬5,000元、5萬元。 4 ︵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3 ︶ 柳信弘 (提告) 暱稱「AI教父-黃仁勳」之不詳人士於113年10月間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柳信弘佯稱:下載「聯上」投資APP後即可參與股票抽籤,嗣稱柳信弘抽中「富威電力」新股,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柳信弘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警卷第83至85頁柳信弘警詢證述、第86至87頁遭詐騙對話紀錄) 113年12月25日12時45分許,匯入3萬7,500元。 5 ︵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 ︶ 姚翠華 (提告) 暱稱「引領未來-鄭弘儀」、「袁采薇」等不詳人士於113年11月間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姚翠華佯稱:下載「樂恆」投資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姚翠華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警卷第95至99頁姚翠華警詢證述、第111至133頁遭詐騙對話紀錄、第120頁左下方匯款委託書) 113年12月20日10時47分許,匯入16萬5,000元。 彰銀帳戶 6 ︵ 114 偵 18551 併 辦 ︶ 黃俊瑋 (提告) 暱稱「王文傑」、「陳旭」等不詳人士於113年12月5日8時25分許致電黃俊瑋,向其佯稱:其在澳洲電信公司vodafone申辦之某門號涉及詐騙情事,且名下某一帳戶有268萬元人民幣贓款,須歸還帳戶內款項云云,致黃俊瑋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併辦警卷第23至36頁黃俊瑋警詢證述、第41至45頁遭詐騙對話紀錄) 113年12月22日20時25分許,匯入5萬元。 7 ︵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6 ︶ 陳家綺 (提告) 暱稱「林佑賢」之不詳人士於113年12月12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家綺佯稱:要匯款生活費給陳家綺,但因銀行帳戶被凍結,為避免被銀行查到帳面金額異動,需要陳家綺先匯款來作帳云云,致陳家綺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警卷第167至171頁陳家綺警詢證述、第177至181頁遭詐騙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 113年12月23日00時42分許、44分許、48分許,匯入1萬元、1萬元、1萬元。 8 ︵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5 ︶ 張田明 (提告) 暱稱「王宜煊」之不詳人士於113年8月25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張田明佯稱:下載「富崴國際」投資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張田明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警卷第136至139頁張田明警詢證述) 113年12月25日11時09分許,匯入10萬元。 9 黃雅茹 (提告) 暱稱「郭雅芸」、「陳依霖」、「泰瑞Online」等不詳人士於113年10月中旬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雅茹佯稱:下載「Trade GO」投資APP匯款儲值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黃雅茹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警卷第205至210頁黃雅茹警詢證述、第226至236頁遭詐騙對話紀錄、第222頁轉帳交易明細) 113年12月20日10時19分許、22分許,匯入3萬元、2萬6,000元。 兆豐帳戶 10 ︵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8 ︶ 陳玲淑 (提告) 暱稱「市場巨人」之不詳人士於113年10月間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玲淑佯稱:下載「TS Market」投資APP後即可幫忙代操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玲淑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警卷第197至200頁陳玲淑警詢證述、第201頁匯款書) 113年12月20日11時12分許,匯入6萬元。 11 ︵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0 ︶ 康文堯 暱稱「陳思萍」之不詳人士於113年10月初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康文堯佯稱:父親過世急需用錢要借款云云,致康文堯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警卷第241至243頁康文堯警詢證述、第249至250頁遭詐騙對話紀錄) 113年12月24日10時58分許,匯入3萬元。 12 ︵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7 ︶ 吳昌翰 (提告) 暱稱「柴鼠兄弟(有表情符號)」、「陳文靜」、「國賓營業員」等不詳人士於113年11月底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吳昌翰佯稱:在國賓投資網站(網址:https://www.kyuesd.com/)上投資股票,穩賺不賠云云,致吳昌翰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警卷第185至187頁吳昌翰、第193頁上方轉帳交易明細) 113年12月25日10時25分許、28分許,匯入5萬元、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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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勤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