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316號
TNDM,114,訴,316,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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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宸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字第385
9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宸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並補述:
 ㈠附件證據清單編號2「匯款執據」更正為「轉帳交易明細擷圖
」。附件附表編號2「王翊成」更正為「王翊丞」。附件附
表編號4「臉書社群『金聖公仔』」更正為「臉書社群『金證公
仔行情交流團』」。  
 ㈡證據增列「被告郭宸佑於本院審判程序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郭宸佑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被告本案四次犯行,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刑之減輕: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若行為人偵審自白,
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當合乎上述減刑之要件,自不待言
,然若行為人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並實際上已賠償
被害人損失之金額等於或大於其所獲得之實際報酬,上述情
形亦應寬認屬「已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而有上開減刑
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103號判決意旨參
照)。
 ⒉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均自白加重詐欺之犯罪事實,於偵查中
已退還方俊傑新臺幣(下同)1,380元,有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偵卷第63頁),其於本
院與調解期日到場之告訴人方俊傑王翊丞成立調解,分別
賠償方俊傑500元、王翊丞3,800元完畢,有本院調解筆錄1
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63頁),堪認被告就附件附表編號1
、2所示犯行均已繳回犯罪所得。至於被告附件附表編號3、
4所示犯行,因告訴人施崇煒、吳政宏所匯款項進入王翊丞
之中華郵政帳戶後,王翊丞之中華郵政帳戶遭警示、凍結,
王翊丞於警詢陳述在卷(警卷第37至39頁),無證據足認
被告有取得該部分犯罪所得,不生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問題
,故被告本案四次犯行,均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
條前段規定,爰均予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
物,透過網際網路向公眾散布不實訊息,侵害他人財產權,
危害人際間信賴關係,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於偵查中已退還方俊傑1,380元,且與方俊傑、王翊
丞成立調解,分別賠償方俊傑500元、王翊丞3,800元完畢,
然迄未與施崇煒、吳政宏達成和解(調解)或賠償損害。兼
衡被告之品行(無犯罪紀錄,見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4人受損金額,暨被告自陳教育
程度為大學肄業,未婚,在餐廳工作,月入3萬元(本院卷
第4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另審酌被
告本案各次犯行之方式與態樣,均屬類似,各次犯行之時間
,亦極為接近,為免其因重複同種類犯罪,以實質累加之方
式定應執行刑,致使刑度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
責原則,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資警惕。 ㈣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犯後坦 認犯行,已與方俊傑王翊丞成立調解,賠償上開金額完畢 ,業如前述,堪認被告已積極彌補其行為所生之危害。本院 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併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三、被告如附件附表編號1、2犯行,分別取得1,380元、1,100元 ,惟因被告已賠償方俊傑王翊丞之金額超過上開犯罪所得 ,如再宣告沒收上開犯罪所得,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追徵。至於被告如附 件附表編號3、4所示犯行,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實際取得犯罪 所得,已如前述,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檢察官董和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 1 如附件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 郭宸佑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 如附件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 郭宸佑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 如附件犯罪事實附表編號3 郭宸佑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 如附件犯罪事實附表編號4 郭宸佑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營偵字第3859號  被   告 郭宸佑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宸佑無販售公仔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14 日起,陸續使用電信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在附表所示網站, 以附表所示賣家暱稱,張貼虛偽販售公仔之訊息,附表所示 之人瀏覽上開訊息與郭宸佑聯繫後,因而陷於錯誤,同意購 買公仔,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人,並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 附表所示金額,至郭宸佑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附表編號3、4所示之人 ,則依郭宸佑之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 ,至不知情之附表所示編號2之人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華郵政帳戶)。嗣 附表所示之人遲未收到商品,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郭宸佑之自白 被告坦承上開犯行。 2 附表所示編號1至3之人於警詢之指述 證明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並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附表所示編號4之人於本署之指述 附表所示之人提出之匯款執據、對話紀錄 3 上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上開帳戶為被告、附表所示編號2之人所申設,及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後各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被告4次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所取得如附表編號1、2所示金 額合計新臺幣2480元,係其犯罪所得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林 朝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 琳 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被害人 網站 賣家暱稱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方俊傑(提出告訴) 臉書社群「競標區 玩物獵人 Toy Hunter 」 Fh Rank 113年9月14日15時24分許 1380元 第一銀行帳戶 2 王翊成(提出告訴) 臉書社群「GK公仔交流買賣交易場所」 Anopl Ja 113年9月15日21時17分許 1100元 第一銀行帳戶 3 施崇煒(提出告訴) 臉書社群「金證公仔行情交流團」 陳神廟 113年9月22日22時28分許 760元 中華郵政帳戶 4 吳政宏(提出告訴) 臉書社群「金聖公仔」 陳神廟 113年9月23日9時21分許 500元 中華郵政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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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