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40號
TNDM,114,聲保,140,2025071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柏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柏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柏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
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
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7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653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
期為115年2月19日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
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峮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