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280號
TNDM,114,聲,1280,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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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沈素卿


受 刑 人 蔡鴻祥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
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素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沈素卿(下稱具保人)因被告蔡鴻祥
(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
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
、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審閱卷附本
院國庫存款收款書、限制住居書、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及
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被告現今並未遭拘禁於監所內,
且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又經拘提未獲,足見被告顯
已逃匿甚明。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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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