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彧晴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數
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
各該判決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
依法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揭示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及規範目的,綜合考量所犯數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各別
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
、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
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
應)、各次犯行與被告前案紀錄之關聯性、罪數所反映被告
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刑罰
之內部界限、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定應執行刑之案
件,刑事訴訟法尚未規定裁定前應訊問受刑人或給予受刑人
陳述意見,然本件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
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業已寄送受刑人定執行刑陳述意見調
查表,請受刑人針對本案定執行刑表示意見,逾期未陳報視
為無意見,迄今未回覆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爰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1日 112年11月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3794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3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553號 判決日 113年9月30日 113年11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3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553號 確定日 113年12月3日 113年12月31日 備 註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緩字第406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6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