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58號
原 告 鍾巧玲
被 告 蘇泓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913號,原案號:114
年度易字第147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就被告蘇泓瑋之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的主張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的記
載。
二、本案不曾開庭,所以被告未曾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法律的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
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
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所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必須是檢察官所起訴的被告。
2.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又規定: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原告並非被告蘇泓瑋之被害人:
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29075號起訴書,關於
原告鍾巧玲的部分(B門號部分),僅起訴同案被告蘇品紘
參與犯罪,並未起訴被告蘇泓瑋。因此,原告並非被告蘇泓
瑋犯罪行為的被害人。
2.原告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訴請被告蘇泓瑋給付損害賠
償,不合於法律的規定,屬於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所規
定「原告之訴不合法」的情形,因此應該依這個規定,一併
駁回原告起訴被告蘇泓瑋部分及假執行的聲請。
三、補充說明:
至於原告訴請同案被告蘇品紘損害賠償部分,程序上合法,
本院將另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丁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