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148號
TNDM,114,簡附民,148,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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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48號
附民原告 梁丞佑

附民被告 SINGKAEW ALBINO JUSTINO JULIANO(司徒奇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簡字第2419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梁丞佑以被告SINGKAEW ALBINO JUSTINO JULIANO(
司徒奇儀)於民國113年6月17日1時36分許,在國立成功大學
勝利校區未來館二樓置物櫃內,竊取原告所有之Binggrae韓
牛奶一盒,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2419號刑事簡易判決
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為由,請求被告賠償其財
產損失49元及精神慰撫金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則未為任
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惟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
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刑事簡易案件,因不經通常
審判程序,無言詞辯論過程,因此判定在刑事簡易案件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之合法時期,自無法以「言詞辯論終結」此一
時點為判別依據,然考量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認為,在行
通常刑事審判程序案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之事證,
法院已無從審酌,故限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時期,須在言
詞辯論終結前,準此,刑事簡易案件於判決後,因法院無從
再審酌新事證,因此逾此時點所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應認
不合法,且況由刑事訴訟法第501條「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
事訴訟同時判決」之規定,亦顯示於刑事簡易程序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應在刑事判決之前為之。
三、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419號被告SINGKAEW ALBINO JUSTINO
JULIANO(司徒奇儀)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
27日判決在案,然原告梁丞佑遲至114年7月9日始具狀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有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可憑
,則上開竊盜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
,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
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惟原
告仍得另行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或於本件刑事案件經上訴繫
屬於第二審後,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卓博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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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